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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更新——宪法法律秩序持续性框架中的宪法性权力

  

  在圆桌会议闭幕式上,以色列希伯来大学克劳德·克莱因(Prof.Claude Klein)教授在主持中认为:在讨论宪法更新问题时,关于权力的态度实际上受到理论上的限制。从哲理上来看,谁都愿意想怎样做就怎样做,权力本身有自我生长的特性。所以,通过宪法来限制权力的作用效果也是有限的。至于那些所谓的宪法修改,实际上对现代民主制度构成了巨大破坏。现在大家都不喜欢卡尔·施密特,但是,施密特确实讲清楚了一下东西,主要是构建了一个宪法制定的秩序框架,规定了宪法中的一些东西不得修改。至于象法国宪法,从一开始就规定“共和国整体永远不得修改”。当然,这些规定今天的效力受到了不同价值的影响。即便是原来认为不得修改的东西,也受到了新问题的挑战。所以,讨论宪法更新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寻求一下更有说服力的解释视角。宪法更新问题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这是我们这次圆桌会议的重要意义所在。


  

  挪威奥斯陆大学·埃文德·斯密斯(Prof. Eivind Smith)教授在总结性发言中指出:此次圆桌会议重要议题是围绕着土耳其的新宪法制定展开的。世俗主义对于新宪法制定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因素。新宪法要侧重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不管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都应当采取自由的态度。挪威在这一方面有一些做法值得关注。例如,目前挪威逐渐给予了穆斯林以及其他宗教团体一定的资助,而一些政党也试图控制某些性质的教会,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宗教信仰自由。挪威宪法在过去的200年中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例如国王就不可能象200年前那样行使权力,这些权力必须由法院、议会和政府来行使,当然不是由法院独家享有。但是,法院通过解释来适用法律,这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所以,宪法在适用过程中,对宪法的解释很重要。在宪法更新这个话题下必须要关注宪法解释的重要性。另外,在现代宪法的精神中,表达自由是最重要的事项,因此,土耳其新宪法的制定必须要设计更加有效的制度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土耳其伊斯坦布尔马尔马拉大学伊巴拉姆·卡伯路教授(Prof. Ibrahim Kabo·lu)在总结性发言中指出:在土耳其政治制度中,确实有10%左右的政党无法在议会中获得席位。欧洲人权法院曾明确地表示这10%的政党无法获得议会的席位明显侵犯了人权。10%的比例太高,土耳其应当降低政党入选议会的门槛。这是修改宪法时需要关注的。另外,新宪法也需要考虑国际标准与国内情况的结合。土耳其在历史上模仿和借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模式的情况太多。例如,在土耳其刚建立共和国的时候,民法典学的是意大利,刑法典抄的是瑞士的,程序法又是从德国来的,而1982年现行宪法基本上是模仿法国1958年宪法。什么是土耳其自己的东西?这是新宪法制定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的严肃问题。此次圆桌会议就土耳其新宪法制定问题展开了充分地讨论。事实上,在过去的十年中,在全球范围内,有26部宪法进行了修改,而在过去的20年中,共有 64部宪法被修改,所以,宪法修改问题已经成为21世纪上半叶各国宪政中的一个重要实践问题,而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在土耳其新宪法制定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谁来准备修改宪法?作为有义务实施宪法的政府认为应当由政府来主导宪法修改,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宪法性权力”来组织修改宪法,从一开始就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为什么需要修改1982年宪法呢?主要是1982年宪法在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更多地倾向于国家。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相信那些掌握权力的机构能够真正起草一部完全世俗化的宪法?如果起草宪法的机构本身都不愿意与其他性质的机构分享起草宪法的权力,怎么能否保障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新宪法能够有效地限制起草宪法的机构通过新宪法获得的权力呢?土耳其新宪法的修改应当向其他国家学习,例如学美国的,也要学菲律宾的、挪威的,但是绝对不能在起草新宪法的时候搞简单的移植,要有自己的特点和风格。重点的问题是国家应当在各种宗教中保持中立,应当将世俗主义原则贯彻到底。人们在谈论制定新宪法的时候,总是不自觉地忘记了现行宪法的具体条文是干什么的,哪些条文对于保障基本权利是有效的,很容易对?现行宪法采取一种整体上轻视或否定的态度,这是一种在理论上不可取的态度。在制定新宪法的时候,不仅只关注土耳其内部如何在打架,要关注外部世界对我们怎么看。还有起草新宪法的时候需要关注国外的动向,研究外部世界是如何对待制定新宪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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