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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更新——宪法法律秩序持续性框架中的宪法性权力

  

  安卡拉大学瑟林—埃森(Prof. Selin Esen, Ankara University)在主题为“世俗主义”的发言中指出,目前土耳其宪法修改中谈到世俗主义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二是宗教教育问题;三宗教体制。国家应当持消极的态度,应当平等对待每一种宗教。1982年宪法4条和第24条规定了国家与宗教的分离原则,这意味着国家对待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人都是平等的。伊斯坦布尔大学南兹·卡福苏古鲁(Prof. Naz ·avu·o·lu, University of Istanbul)指出,公民问题涉及面很广,有宪法上的公民制度,也有多元化意义上的公民制度。1874年宪法在当时的条件下具体规定了任何居住在奥斯曼帝国的都是奥斯曼人。1924年宪法规定土耳其人由其公民身份确定。该规定究竟是规定了国籍还是确立了公民身份有不同看法,似乎是确立了国籍。1961年、1982年宪法规定是一样的。1982年宪法66条规定,凡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都是土耳其人。而祖籍是土耳其人的外国人生活在土耳其被称为外国的土耳其人。第66条应当统一,应当打破公民身份的限制,将土耳其人的范围扩大到更广的领域。修改后方案可以将公民身份定义为“凡是父母是土耳其人即为土耳其人”。


  

  伊斯坦布尔大学教授阿里·吕尔奎·阿兹拉克(Prof. Ali ·lkü Azrak,University of Istanbul)在“地方分权”主题讲演中指出,1982年第9条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关系。1924年关于省和地方的权力应当加以恢复。蒙特沛利大学爱里克·萨莱斯教授(Prof.Eric Sales, University of Montpellier I)主题发言是关于“宪法更新的方法”。爱里克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宪法修改不应该受到任何政治势力的左右,另一个重要点就是应当简便。土耳其通过宪法修改展示的不应当被视为阿拉伯世界中的民主国家,而应当视为从军事转向民事国家的现代民主国家。


  

  圆桌会议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在民主程序中起草宪法”。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埃林娜·西密娜·他拿瑟斯库(Prof.Elena Simina Tanasescu)介绍了自己在瑞士进修的心得。认为在民主意义上起草宪法,应当高度关注立宪的技术,同时需要通过制度手段来保障每一个选民的权利。宪法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才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在第三单元的发言中,埃及国家理事会办公室主任泰穆尔·穆斯塔夫·卡麦尔(Mr.Taimour Mostafa-Kamel)介绍到,埃及宪法有1919年宪法、1923年宪法、1932年宪法和1971年宪法等。穆巴拉克在位时将总统任期从六年改成四年,并且对总统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做了限制,任何总统候选人必须获得议会30%代表的支持才有效,这样就使得一般的小政党很难推举出总统候选人。目前埃及处于过渡阶段,一旦选出新总统,就会出台新宪法。军事委员会通过了一个60条的过渡性宪法宣言,并规定军事委员会将负责过渡期的各项工作。新总统应该是40周岁以上的埃及人。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在过渡性宪法宣言中,也强调了司法独立,强调了国际人权公约中所确立的基本人权。议会两院制得到延续。新宪法不仅仅要反映政党政治的力量分布均匀,更重要的是要反映埃及人民的意愿。议会还要任命两个委员会在总统选举之前起草新宪法。新宪法并不是让人民离开,而是让人民达成更多的一致。制定新宪法有77%的选民的支持,当然,政党仍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目前阶段1971年宪法已经停止生效,而只有60条过渡性宪法宣言起着根本法的作用,这反映了过渡时期的特点。目前需要重新定义“法律”、“选举”、“司法”等等概念,给未来的埃及提供一整套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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