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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更新——宪法法律秩序持续性框架中的宪法性权力

  

  圆桌会议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土耳其新宪法的具体建议”,来自土耳其的若干宪法专家就如何起草土耳其新宪法按照宪法不同专题发表了一系列看法。土耳其伊兹密尔省多库兹爱吕尔大学教授美尔太·凯尼克里古鲁(Prof. Meltem Caniklio·lu, Dokuz Eylül University,Izmir)以“自由与权利”为题,指出土耳其宪法修改应当关注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美尔太教授认为,土耳其目前宪法规定反对党可以就立法修改问题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反对党的权利。另一个问题是,个人与政府都会侵犯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但是,宪法的本意可能不在防范个人侵犯权利的行为,而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政府通常会以各种手段和借口来为其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辩护,所以,对政府侵犯基本权利的防范是宪法修改的重点。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布里基大学教授斯贝勒·因赛奥古(Prof. Sibel ·nceo·lu, Istanbul Bilgi University)以“司法独立”为题,指出土耳其宪法中的司法独立问题还有许多方面需要通过宪法修改加以完善。例如,土耳其的律师委员会在组织体制、预算机制、性别平等、透明度、纪律惩戒程序、司法保证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需要加以改进的地方。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大学穆拉特·亚尼克教授(Prof.Murat Yan·k,University of Istanbul)对土耳其目前的立法制度如何在修改宪法过程中给予关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穆拉特教授认为,目前有45%的土耳其人被排除在议会之外,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任何宪法离开了民主价值的支持都是不可靠的。民主代表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确实很严重。代表候选人往往都是受强力集团的支持,这就导致了代表认为自己是政党或支持者选出的,只代表这些支持者的利益,而不代表人民。还有就是议会是一院还是两院,1961年宪法规定了两院制,现在是一院制。从实际效果来看,一院制更有效率,但两院制可以保持制度的平衡。应当减少对代表候选人提名条件的限制,让更多的普通公民进入代表机构来表达他们的意愿。关于选举代表机构,应当二元化,一个负责选举事宜,一个负责监督。还有立法准备问题,过去议会在立法方面比较积极,但现在立法受到了行政机构的制约,立法机关自身的积极性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大学舒尔坦·耶第特沛(Prof. Sultan ·zeltürk,Yeditepe University, Istanbul )指出:从1961宪法到1982宪法,行政机关的功能设计得并不是很好,行政机关的行为去法律化的倾向凸显,行政扩权问题严重。目前正在讨论是否要恢复议会主权制的传统或者是总统制,对行政权加以必要的限制。但是,由于土耳其历史上没有总统制方面成功的经验,所以,如果采用总统制,究竟是采取德国式的,还是美国式的,现在存有很大的争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没有稳定性,二是存在着不太受法律限制的内阁。联合政府很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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