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会主题发言中,土耳其葛莱诺布来大学让·马尔库教授(Prof. Jean Marcou ,university of Grenoble))就“宪法合法性是什么”做了精彩的演讲。马尔库教授以土耳其为例,指出土耳其的宪法运动基本上适应了欧洲宪法发展的趋势。在今天看来,诸如人民主权、国家主权这样的问题仍然很有意思。二元主义对宪法修改也有很大影响,例如,土耳其保障妇女与男子享有同样的权利早在20世纪30年初就实现了,可以说在欧洲也是比较靠前的。在20世纪70年代到21世纪第一个十年,土耳其宪法中有五十几处参照欧洲人权公约确立的人权保障标准进行了修改。当下,不仅政府有修改宪法的意愿,一些政党对宪法修改也有极其浓厚的兴趣。土耳其马尔马拉大学教授伊巴拉姆·卡伯路教授(Prof. ·brahim Kabo·lu)在大会主题发言中,就“宪法变迁中的持续性与寻求宪法更新的持续性之间的矛盾”做了全面的分析。土耳其在20世纪制定了四部宪法,其中两部是军政权下制定的,一部是真正民主意义上的。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政府、政党和民间都在积极为制定新宪法作准备,但是直至目前进展不大,其中遇到了很多理论问题,尤其是两难问题不能很好地加以协调。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 将国内与国际标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21世纪初制定的新宪法能够既符合土耳其的实际情况,同时又能符合国际潮流。土耳其制定新宪法不只是为了今后十年二十年,更重要的是为了土耳其的未来,这也是此次圆桌会议邀请几百年学生参与的一个重要原因。出席此次会议的所有学生都肩负着土耳其未来宪法发展和完善的历史使命。
圆桌会议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宪法性权力或宪法授予的权力:理论与适用”。共有三名学者做了主题发言。美国纽约乔治敦大学维基·杰克逊教授(Prof.Vicki Jackson)在主持本单元的过程中,提醒与会者关注宪法修改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民主同意的政府;二是宪法正义;三是宪法的合理程序。瑞士佛里堡大学联邦研究所托马斯·弗莱纳(Prof. Thomas Fleiner)教授作了题为“部分修改、整体修改与宪法的新生”的主题报告。他指出,宪法修改应当解决三个前提问题,包括一是谁是国家;二是怎样发现国家,民主原则还不足以发现现代民主国家;三是宪法如何面对新的一代。土耳其宪法采用的是法国的民法模式,很多制度与法国有相似性,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得修改,这是值得注意的一个新特点,需要加以进一步研究。在瑞士,由公民通过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宪法性权力,并以此作为宪法修改的基础。这是一种适合瑞士情况的宪法性制度安排。在瑞士,全球化与地方化的趋势是并存的。土耳其安卡拉比尔肯特大学欧根·于兹布顿教授(Dr. Ergun ·zbudun)做了主题为“宪法修正的方法”的报告。他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宪法修改原则上规定不得修改国家的政体,同时也必须要保护议会中的政治少数派。但是,近年来世界各地宪法修改中有一个不好的现象,就是宪法修改受到了暴力、革命和占领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这违反宪法制定和修改应当遵循的民主精神。宪法修正应当采用反映多数人意志的方法,例如全民公决、两届议会的审议等,应当给予公众参与更多讨论的时间。欧洲人权法院法官莱彻·噶里克(Prof. Lech Garlicki)的主题发言题目是“宪法修正的宪法审查”。莱彻法官认为,宪法修正中有许多问题与宪法的基本价值有关,例如,有些宪法修改频繁,但却很难发现有实质性修改的理由;有些宪法长期不修改,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所以,需要为宪法修改确立一个形式和实质的审查标准。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宪法承认了宪法修正可以受宪法审查,有的国家宪法没有规定。从宪法审查的功能来看,如果宪法修正实质性地侵犯了基本人权,并且受到了来自外部的或国际社会的干预,这是应当考虑让司法有权介入宪法修改的。当然,由于宪法修正是基于民主程序的,而且还涉及到主权问题,所以,通常情况下,作为具有高度政治性的问题,司法机构还是应当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来对待宪法修正。对于欧洲国家来说,如果宪法修改中充满了争议,实际上可以通过欧洲人权法院和欧盟法院的途径来审查,然后再来影响国内法院对宪法修改的争议内容进行审查。当然,法院既要有权审查明显存在争议的宪法修改,也不能过度审查,这里有一个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界限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德国里根堡大学教授莱纳·阿尔诺德教授(Prof.Rainer Arnold)介绍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修改的司法态度,他认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立法机构一般不得对基本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进行修改,尽管对宪法进行不断的改革是很有必要的。另外,权力分立原则以及联邦机构的独立原则都不得通过宪法修改加以实质性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