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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更新——宪法法律秩序持续性框架中的宪法性权力

宪法的更新——宪法法律秩序持续性框架中的宪法性权力



——国际宪法学协会伊斯坦布尔圆桌会议综述

莫纪宏


【关键词】宪法宪法更新;宪法修改;宪法修正;宪法变迁;宪法性权力;持续性;国际宪法学协会
【全文】
  

  2011年4月28日至29日,国际宪法学协会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马尔马拉大学举行了主题为“宪法的更新—宪法法律秩序持续性框架中的宪法性权力”圆桌会议,来自国际宪法学协会的近30名执行委员以及会议特邀的宪法学者和马尔马拉大学师生共计400余人出席了圆桌会议。国际宪法学协会中国执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董和平代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出席了此次圆桌会议。


  

  马尔马拉大学校长扎福·袓勒(Mr.Zafer Gül)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宪法的更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特别是在现代民主社会,如果社会公众不能对民主达成相似性的认识,民主价值就无法得到有效的制度化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谁来准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政治家们是不可靠的,议会又无权这样做。社会契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理论支点,但是如何实现社会契约,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一致的做法,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加以讨论。国际宪法学协会前主席迪第耶·毛斯教授(Mr. Didier Maus)在开幕式致辞中表示:宪法修正或者是宪法变迁是我们今天面临的重要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通过修改与过去的宪法彻底决裂,例如匈牙利在1949年制定的宪法到1991年苏东事变之后宪法里仅仅保留了首都是布达佩斯的条文内容。第二种是宪法修改和宪法变迁被限制在宪法自身的持续性中,这种修改后所发生的变化只有宪法专家能够觉察到。第三种是部分继承了宪法自身的持续性,部分放弃了旧宪法的框架。这三种模式到底应当采用哪一种更合适,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宪法如何适应新世纪宪法价值赖以存在的条件和要求这样的宪法发展问题。这是各国宪法学者需要加以认真研究的。国际宪法学协会现任主席马丁·夏依宁(Mr. Martin Scheinin)在开幕式中致辞时说:宪法修改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宪法原理来看,必须坚持宪法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人民主权观点,因此,对于修改宪法的权力应当施加一定的限制,包括一是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一些宪法条文和原则不得加以修改,二是对议会修改宪法的程序加以更加严格的限制,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宪法的修改中来。马丁教授还向与会者介绍了新的国际宪法学协会执委会将采取更加开放和透明的态度来对待全世界所有的宪法学者,鼓励有兴趣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国际宪法学协会组织的每一次圆桌会议,这是去年在墨西哥举行的第八届宪法世界大会选举产生的新的执委会确立的新的圆桌会议举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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