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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应对与财税法的有效发展

  

  上述各类财税法上的权力,作为法定职权,各类有权主体必须积极行使,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超越,或滥用。只有各司其职,各依其轨,既有监督,又有协调,依法行权,才能实现财税法制的基本目标。


  

  (三)透明度问题


  

  透明度直接影响相关主体的信息权。财税透明度直接关涉公民权利、纳税人权利。财税立法与执法的透明度,因其与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直接相关,历来备受瞩目。无论是正常状态,还是危机时分,都必须保持财税领域基本的透明度。[13]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财税立法的透明度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财税立法毕竟关系到国民的基本财产权,直接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私人利益,因而不可不慎。在一定意义上说,财税立法要体现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平衡,如果把财税立法视为国家与国民之间的一种广义上的“协议”,则由于此类“协议”影响至为深远,因而必须透明,尤其应让公众知道某种财税立法为什么要出台,立法背景是什么;同时,财税立法的基本内容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调各方利益诉求,才能使财税立法更好地体现民众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才更加具有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在应对危机的过程中,我国对财税立法的透明度亦时有关注。例如,在进行成品油的“费改税”的过程中,曾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至少在形式上注意了透明度,只不过当时征求意见的时间较短,以至于有人认为过于“形式主义”。但类似的“形式主义”的立法参与却并不普遍。例如,非常重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税收暂行条例的修订,就没有广泛征求意见。其他税收立法领域的“神秘主义”亦屡见不鲜。


  

  上述财税立法透明度较弱的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财税执法,使执法的依据和效果令人质疑。与此同时,财税执法方面的透明度问题,也非常值得关注。如转移支付的数额、方向、绩效等执行中的不透明问题,因危机而在税收征管领域征收“过头税”的问题,等等,都已引起关注。至于各级预算支出的透明度不够等“老问题”,仍未完全解决[14]。如果能够增强财税执法的透明度,加大各个方面的监督力度,则财税执法方面的许多问题,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


  

  我国目前已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增进立法和执法的透明度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依据该《条例》,有关财税方面的许多信息,都应依法公开,[15]这无疑有助于推进财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四)程序保障问题


  

  无论是立法分权还是权力行使,无论是财税透明度的提高还是公众参与域的扩大,都离不开程序保障。财税法的重要性和现代性,要求把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熔于一炉”,因此,在财税立法中会涉及大量的程序法规范。尽管如此,程序保障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例如,在发生经济危机等紧急状态下,应该有政府进行财税调控的应急程序,包括在什么情况下,由哪个主体启动应急程序,由哪个主体提出应急预算支出方案,由哪个主体审批,由哪个主体执行,由哪个主体监督,等等;具体的应急委员会如何组成,如何讨论,如何决策,都需要有程序保障。上述的4万亿投资计划的出台,也涉及程序保障问题[16]。如果4万亿投资的程序持续不清,就会导致“跑部钱进”之风愈演愈烈,从而严重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益。


  

  此外,各类主体的财税调控权的行使,也都需要程序保障。无论是国债的发行调控,还是税基、税率的调整;无论是税收优惠的确定,还是转移支付的施行,等等,须臾也离不开程序保障。但上述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尚缺少公开、细致的程序安排,因而不可能做到全面的依法调控。在人治因素较多的情况下,财税法治自然难以全面实现。


  

  上述的程序保障,直接影响财税立法和财税执法,影响各类财税调控权的行使,并进而影响财税透明度。如果财税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能够按照公开、细致的程序展开,则自然会提高财税透明度;同时,由于财税透明度直接关涉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重要权利,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各类宪法性权利,以及财税法上的权利,必须在程序保障上作出相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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