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收手段。我国为应对危机而实施的税收手段是非常丰富的,择要枚举如下:第一,在税率调整方面,国家为了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调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0.1%;[2]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实现引导消费的目标,调高白酒、香烟的消费税税率,等等。此外,国家还调整了一系列的“准税率”,如在增值税领域,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调低为3%,同时,调高出口退税率,以鼓励出口。[3]第二,在税基调整方面,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扣除范围,同时,进行成品油的“费改税”,[4]等等;第三,在税收优惠方面,实施了大量的减免税,如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储蓄存款利息免税,[5]等等。
3.国债手段。国债手段早已成为应对经济波动的重要措施,[6]我国在2007年就决定分期发行1. 55万亿特别国债。此外,在我国实施的4万亿元投资计划中,有相当部分资金来自国债的发行。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无论是赤字的弥补,[7]还是对内需的拉动,国债手段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4.采购手段。政府的公共采购,直接影响到广大市场主体的利益,以及市场整体的繁荣和复苏。采购手段的运用,不仅关系到微观主体的权益,也关系到国家利益和本国经济的发展,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是否可以优先采购国货,[8]采购的规模、比例、数量如何等等,不仅是国内法上的重要问题,甚至还涉及国际经济和法律的协调。[9]
5.转支手段。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虽然同为预算支出的重要形式,但其性质、领域等毕竟不同。在危机应对方面,既要有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的政府采购,也要有最终对广大居民的生存和消费产生重要影响的转移支付。因此,国家在社会保障和相关补贴等方面的转移支付,是应对危机、拉动消费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国政府已经在社会保障方面投入很多。仅在医疗保障方面,国家就提出了拟投入8500亿元的计划。此外,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的提高,以及保障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等方面,都需要国家的大量投入。
上述几类手段,都是非常直接的财税手段。其实,其他的许多政策工具也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财税手段有关。例如,为了应对危机,我国提出了十大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10]这些规划的出台,看似产业政策或规划手段,但其中大量涉及财税手段的支持。即使是货币政策,也需要与财政手段相协调。可见,财税手段对于应对危机确实非常重要。
从上述简要列举的各类手段来看,我国应对危机所采行的财税手段是丰富多彩的,其中既涉及预算、税收等基本手段,也涉及其它的辅助性的手段;既涉及直接的财税手段,也涉及融入其它经济政策中的间接的财税手段。因此,对于各类财税手段的具体运用及其化解危机的重要作用,还需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评价。
在强调法定原则的情况下,上述各类财税手段的采行,都离不开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上述各类手段的运用过程,同时也是财税法实施的过程。因此,透过上述各类措施的确定和实施,不仅可以看到财税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更能看到其存在的问题,从而有助于探寻其未来完善的基本路径。
三、从危机应对看我国财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考察上述为应对危机而采行的各类财税手段,可以发现我国财税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尽管对此已有人予以关注,但学界和实务界仍需进一步予以梳理和深化。目前,我国财税法制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很多,但下列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一)立法体制问题
财税立法体制问题是人们探讨多年的老问题,但也是历久弥新的重要论题,其核心是财税立法权的配置问题。依据严格的法定原则,按照“法律保留”和“议会保留”的要求,财税立法权应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政府经由法律或立法机关的授权,方可行使部分财税立法权,且不应成为财税立法权最重要的享有者。即使考虑现实的调控需要,以及危机的应对等问题,并因而提倡“动态”的法定原则,也必须注意对政府财税立法权的限定,[11]这样才能使财税法上的法定原则既能保持其合理内核,又能与时俱进;既能够解决经济生活中亟待处理的问题,又能够符合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