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治学:我是一个人民
杨斌
【关键词】法律政治学;人民
【全文】
法律政治学:我是一个人民
在对民众如何表述的用词范围内,我们经常会使用到三个名词,“人民”、“人们”、“公民”。
按照一般意义上的理解,人民代表的是一种法律政治学,人民存在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某种敌人的顽强。虽然,从法律理念的层面,我们都不是特别喜欢运用人民二字,原因有很多,如人民二字如何界定,但是从基本的日常用语来看,尤其是涉及政治话语时(不能否定其法律性的政治话语),人民二字往往成为我们的招牌。在我们的国度,这种情形比比皆是,凡涉及权力等机构与官方理念时,必有人民二字。这种情况的最初存在,与我们取得政权的阶级指导思想密切本质相关,今天的存在,更多的是一种历史的延续,当然今天二字的范围无疑更广。
细细发现,我们或许就会明白,往往人民出现的时候,就意味着某种相对强硬的话语权、代表权与逻辑上的征服感。这种意义上被使用的人民,很容易成为某种权力的挡箭牌。
由于其缺点的客观存在,不少人提倡在法律的范围内,去除人民的引用。这样的想法未必不行,然而无疑却忽视一个很关键的一点,法律不仅仅是法律,也是政治。东方不例外,西方也不例外。法律政治学可以说是法律的一个理念基点,代表任何人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总是有那么一部分人被遗留在法律之外。存在与否,与事实是否如此,并不是根本一致。
正如人民二字,口号意义上的层次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一个思想,尤其是现代文明思想(追求全民的自由价值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支撑下的法律,应该尽可能保护更多人的权利,代表更多的人。
至于我们是否使用人民二字,权在我们各自喜欢引用的范围以及民众接受理解的层次。人民代表的应该是一种政治上的主人,法律上的公平、公正。当我们强调让阳光普洒在人民的心灵时,人民代表的是那些被法律遗忘的权利人、没有享受到各种权力与幸福的主人。映衬的是,那些自以为代表人民、为人民服务,却用尽手段、包括看似正常的法律权力,去掠夺本属于人民财富的各类公仆。人民在此的意义往往意味着我们感情上容易接受的老百姓。
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理解的话,至少首先,“我”应该是一个人民。当然,或许谁都可以如此来表述自己。然而,法律政治学并不是完全没有界限。一旦突破法律原本理念的范围,实施一些法律(民众认可的包括官方明确制定的)所不允许的行为时,随时可能因为其行为与思想的僭越,成为“敌人”。当然,至于思想层次的“敌人”,我们还击的力量也是思想,不能超越成切实的迫害行为,不然也容易由此形成一种可怕的法西斯主义,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尊重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