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本来的根文化、大环境背景已经失去或挣扎纠结的时候,法律无不游离于民众的生活之外,知道法律,却不是因为法律真正的意义,而是可怕的威胁与惩罚。法律成为其不幸命运的继续。
改变命运进而掌握自己命运的人都明白:要不掌握自己的命运,要不被人掌握。要不掌握他人的命运,要不被他人掌握。两者之间更多的时候,是完全一致的。
无疑,法律就成为掌握命运最重要的力量与武器。通过法律去影响一个人的命运,无疑更加有效与光明。一方面,用法律光明正大地影响与控制一个人的选择,一方面,又合理地利用法律轻易地改变一个人的选择。一方面,控制命运的同时,另一方面又继续延续那些有影响力的命运。
法律只是一个过程中,有选择的人继续选择,没选择的人继续没法选择的一种强有力的保障。
命运就是一种法律,而法律却不改变命运。当一个人试图改变命运的时候,各种正常的法律及其制度都是其无法逾越的红墙。这看似都无比公平,民众继续民众。命运代替法律公正的理念继续着。法律却不为改变命运的公正“保驾护航”。当一个试图与命运斗争的勇士面临考验时,法律总是偏向那些早已命中注定的命运。
命运是什么?简单言之,就是天生的强弱环境。出生时的无法选择,也无法改变;出生后“强者”通过其先辈获得的法律认同与法律保护。
当命运成为法律时,不仅仅是各项法律制度的堂皇规定,更是背后的法律理念、环境时。法律只是一种简单的弱肉强食。而这种表现,在弱者需要保护以及对抗对象是强者的时候,法律的优势特别明显。
当然,不知道这是法律的优势,还是强者的优势。总之,民众不幸。
那么我们追求的法律环境,应该是怎样的?
首先,法律不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不是权力力量的对比,任何人都有权使用法律,而且使用法律的代价应该是大家都能接受的范围。有人自己承担,而有些需要国家承担,必须有相对健康的法律援助制度。
其次,法律不是龙生龙、凤生凤。命运不应该成为法律的基本环境。相反,法律应该给予民众更多权利的保障,尤其是现有生活以及遭遇冲突时,法律不应该单方面成为强者手中额外的利器。
再次,法律虽不应该是情理法,但一样法律人需要情理法。讲感情——人类基本的语言、讲道理——人类基本的理念认同,讲法律——人类追求的社会正义。只要我们有基本的良知,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并没有我们强调的种种矛盾。如情大于法。更多地只是“法律不外乎人情”。虽然操作层面存在一定的困难,给予我们足够的不正当私人感情,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这不是良知,不是人类真正的感情与道理。不管制度如何完善,总是有漏洞的可能。法律人应该除了制度外,应该有正义的人类基本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