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四)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当是过错责任


  

  因此,我的结论是,《物权法》第21条规定的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既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不是具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一点,有第1款明文规定的“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和第2款明文规定的“因登记错误”为凭,不会存在错误。对此做其他性质责任的理解,恐怕都值得斟酌。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注释】江平.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参考立法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2000.179。
梁蕾.不动产登记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8,(3)。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67。
王崇敏.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问题探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
原永红.论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责任.山东社会科学,2009,(7)。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2。
林永康等.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探讨.福建法学,2007,(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2。
林永康等.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探讨.福建法学,2007,(4).柴振国等.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1)。
江平.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75。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
许明月等.财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31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68。
孙宪忠.论物权法(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18。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参考立法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42。
王崇敏.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问题探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68。
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27-328。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54。
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3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6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