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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

  

  (五)对采取的必要措施的选择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必要措施是“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对此应当怎样理解,均有不同意见。法律规定的必要措施说了三个,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当然还有一个“等”字,例如停止服务的措施。在这些必要措施中,删除的影响最小,屏蔽和断开链接的影响非常大。有的一个屏蔽或者断开链接就会影响到几十万、上百万件信息,不仅严重影响互联网事业的发展,而且剥夺了其他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利。对此,必须慎重对待,不能率性而为。


  

  第36条规定的必要措施,并没有指定一定是哪一个,也没有说三个都采用才是必要。依我的看法,凡是能够避免侵权后果的措施,就是必要措施。如果采取删除就能够避免侵权后果,那就是删除;如果删除不足以避免侵权后果,那就屏蔽或者断开链接。不论怎样,采取必要措施是对侵权行为采取的措施,不得以牺牲他人的言论自由和民事权益为代价。因此,所谓必要,就是能够避免侵权后果,且不限制他人的行为自由。这就是“必要”的界限。超出这个界限的,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必要”的界限是由谁来确定,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有的认为,必要措施的界限应当由被侵权人提出,并且最终由被侵权人确定,即被侵权人主张采取何种必要措施,就应当采取何种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要求确定采取何种必要措施。有的认为,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何种措施为必要,认为已经能够避免侵权后果的措施就是必要措施,就采取这种必要措施。我认为,必要措施的必要性,首先是被侵权人提出,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有自己的判断。被侵权人他所注意的是避免侵权后果,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当注意的,不仅是避免侵权后果,还应当包括是否限制他人行为自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己决定应当采取何种必要措施。如果对必要措施是否必要发生争议,则由法院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中作出裁决,由法官判断。


  

  (六)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应否设置必要的门槛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被侵权人提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在调查研究和讨论中,有的认为不应当设置门槛,有的认为应当设置一定的门槛。应当设置一定门槛的理由是,凡是被侵权人认为侵权的,就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会发生三个问题:第一,被侵权人认为侵权的内容并不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后,就会构成对所谓的“侵权用户”的侵权责任;第二,采取更为严重的必要措施,如果针对的侵权用户的行为确实是侵权的,但却侵害了其他网络用户的民事权益构成侵权责任;第三,还会侵害所有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如果不设置必要的门槛,就无法避免这些问题。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将面临着自己要对新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问题。


  

  我主张在被侵权人提出通知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时候,应当设置必要的门槛。[9]被侵权人如果认为侵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可以考虑的门槛是: (1)被侵权人的确切身份证明; (2)被侵权人与侵权用户的相互关系; (3)认为构成侵权的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网络地址;(4)被侵权人主张构成侵权的基本证据;(5)必要时,被侵权人应当提供信誉或者财产的担保。不提供上述“门槛”要求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不予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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