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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

  

  提示规则的要点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按照其提示,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者经过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即为“避风港”规则。[3]


  

  2.明知规则


  

  明知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 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规则,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必要措施,任凭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就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这种放任侵权行为的行为,在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中,就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份额,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理解和解释《侵权责任法》第36条应当把握的基点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上述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是正确的,但是也存在较多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者解释的问题。对此,如何理解和解释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则,必须确立一个正确的基点,否则将会对互联网的发展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理解和解释《侵权责任法》的基点是:第一,实行依法原则。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承担的责任,尤其是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必须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进行。应当看到的是,第36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规则本身就比较严格,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较重的责任。任何将该条进行不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理解和解释,都是不正确的。第二,实行慎重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身就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的责任,仅仅是因为自己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而将其视为与网络用户的行为构成连带责任,是为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的间接侵权行为,因此,确定该连带责任应当慎重。第三,实行保护原则。保护原则首先是保护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事业的正常发展。其次是保护好网络的言论自由阵地,保护好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这两个保护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如果过于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自由,对其施以苛刻的侵权责任,既损害了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会严重限制网络言论自由,阻碍互联网职能作用的发挥,最终限制的是人民的权利。对此,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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