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
杨立新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
【全文】
《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各界对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不同的看法。对此,我与其他学者进行过讨论,也在部分网站进行过调查,认为理解、解释第36条规定的最主要问题是,既要依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就此,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都构成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责任,与第36条第 2款和第 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 2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
1、提示规则
提示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 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也有的将其叫做“通知与取下”规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