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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有关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十五个重要问题

  

  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房释8条)


  

  ★这一部分的要点是:


  

  (1)租赁合同无效,可以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的标准没有规定,我认为可以参照适当低于租金的标准。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损失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租赁合同无效的,未构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人拆除造成的损失;构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造成的损失。第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第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租赁合同无效或者有效终止履行,当事人双方对扩建费用没有约定,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造成的损失。对于上述损失,应当依据当事人过错程度,由一方或者双方承担。


  

  (3)双重租赁的效力,按照三个顺序确认:一是合法占有租赁房屋,二是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三是合同生效在前(这一点有违契约自由原则,值得斟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承担违约责任。


  

  (4)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扩建的,为根本违约,出租人享有解除权。


  

  (5)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法使用的,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关于房屋租赁期间房屋添附问题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构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构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或者已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分担。(房释9条)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但终止履行时,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房释10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对装饰装修费用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由当事人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房释11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释12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房释13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租赁合同无效或者有效终止履行时,当事人双方对扩建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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