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下挖掘过程中,是对地下空间的利用,其必然与地表、旁侧的土地形成支撑与被支撑的利益关系,因而必须采取必要的、切实可靠的支撑,以保证地下和地表的安全。地下挖掘造成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进行地下挖掘是否设立了必要、足够的支撑。没有建立必要的、足够的支撑,造成地下塌方、冒顶或者地表塌陷或者其他损害,就构成地下挖掘损害责任。
三、确定地下挖掘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
(一)地下挖掘损害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地下挖掘损害责任,是指在地下挖掘活动中,经营者没有设置必要的、足够的地下支撑,致使地下空间塌方、冒顶或者地表塌陷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高度危险责任。
地下挖掘,《侵权责任法》第73条将其界定为地下挖掘活动。对地下挖掘活动的理解,首先是指在地下进行的挖掘活动,在地下挖掘活动进行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不仅如此,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下挖掘活动并非是挖掘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而是在地下挖掘活动完成之后在地下空间利用中以及利用后造成他人损害,例如矿山在开采过程中以及完毕后,发生地表塌陷,造成地表土地的损害,造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害,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因而在地下挖掘后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利用中发生的损害,也属于地下挖掘损害责任。
地下挖掘损害责任规定在高度危险责任之中,与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规定在一起,因而属于高度危险责任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此,不存在争议,《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得很清楚。
(二)地下挖掘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地下挖掘损害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经营者在地表之下进行地下挖掘。基于对地下空间以及地表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经营者在地下空间进行地下挖掘活动,是构成地下挖掘损害责任的首要条件。举凡进行地下挖掘活动者,例如建设地下铁道、修筑地下商场、铺设地下管道等,都属于地下挖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