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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建设创新型国家

  

  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知识产权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300多年来不断发展成长的制度文明,对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繁荣文化和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一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无论是科技领先型的美国、技术赶超型的日本、引进创新型的韩国,还是发展调整型的印度,无一不是以知识产权为战略武器,去占领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和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例如,日本政府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出台了《知识产权基本法》;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21世纪战略纲要”,形成了对知识经济的快速反应机制;澳大利亚政府推出了旨在推进本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创新行动计划”;印度政府发布了《知识大国的社会转型战略》,确定了国家未来发展目标;韩国政府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升本国的科技竞争力,旨在2015年成为亚太地区的科研中心,2025年进入科技领先国家的行列。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更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有效利用知识产权这种先进的法律制度,是我们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抉择。


  

  (三)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


  

  知识产权是一国自身发展、制度选择的结果,同时也是遵守国际条约、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议主要包括三大主体制度,《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可以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以国际法的形式表达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合法关系。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融合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技术因素的不断增长。现今国际货物贸易中增长速度最快的是高科技产品,比如计算机、半导体芯片、通讯设备等。它们能够为产品所有人带来很高的附加值,这种高附加值来源于相应的技术优势,体现了知识产权所凝结的价值。与货物贸易相对应的服务贸易,归根结底就是一种思想、技术、信息的商业交换,与知识产权也是息息相关的。二是现代国际贸易中技术优势与成本优势的激烈较量。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技术优势,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仅仅具有成本优势。在国际经济分工中,发达国家是一种“头脑经济”,高科技产品在发达国家的出口额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发达国家总是不遗余力地倡导在全球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从而巩固他们所拥有的技术优势,维护他们所取得的贸易利益。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具有的是一种成本优势,主要是劳动力资源优势。这是一种“肢体经济”,污染环境,耗费原材料,以低工资、低福利、低劳动保障的劳动力价格来维系相对的竞争优势。所以,发展中国家更多考虑的是最惠国待遇。发展中国家的成本优势和发达国家的技术优势,构成了当代国际贸易的冲突。东西方国家通过长期的较量和斗争后,终于达成了妥协,形成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揽子协议,这个协议包括了《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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