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诉讼管辖问题。知识产权的管辖问题是目前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三大诉讼法的不同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管辖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包括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而在《民事诉讼法》中却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只有少数的基层法院可以审判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定性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如果同一案件的侵权定性和处罚标准由不同法院执行,程序的衔接将变得十分复杂,还有可能会出现裁决结果冲突的情况。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不包括侵权结果地法院。[32]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一般都是根据侵权结果来查证侵权行为地的所在,而侵权结果的出现又来自于侵权商品的销售。如果不允许知识产权人以侵权结果所在地为起诉地,无异于法院拒绝其司法救济请求。
我国知识产权管辖制度的设计理念是以“方便法院审判”为基准,体现了效率原则,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和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初建时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日益完善、审判人员素质日益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管辖制度应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为依据,以提供最充分的救济。
(4)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在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时技术鉴定的委托和专家证人等方面都还存在较大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不少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技术背景。法官由于知识背景的因素,很难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作出判断,不得不在审判中引入专家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确立了专家辅助制度。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加以指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因为专家辅助人由当事人聘请参加诉讼活动,其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的证据进行说明和审查,难免会出现偏颇,法官不能直接引用其证言裁判。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33]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证人制度。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争议都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解决,有的案件法院通过技术咨询或者技术论证,就能查明相关技术事实,得出相关结论;当案件审理遇到技术性问题时,法庭可以聘请专家证人,其意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即可以此为事实依据作出裁判。此种形式,体现了公正性,保持了证人的中立地位。
总之,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脱胎于传统的民事审判,随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和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征的日益加深,其存在的问题也在逐渐显现。对此,我们不应因循守成,而应适时通变,积极寻求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的变革之路。
六、“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知识产权的运用效果
知识产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孕育与成长已有三、四百年时间。在近代社会,知识产权是欧美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繁荣文化和教育的法律工具;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则成为创新型国家维系技术优势、保护贸易利益、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政策。
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完全释放应有的功能。影响制度效益目标实现的,既有法律因素,如制度选择所涉及的法律理念、法律内容以及法律形式等,是否具备先进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也有非法律因素,即制度实施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政府公共政策以及社会环境、文化条件等,是否具备一致性、协调性以及相适应性。审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制度外力强加而造成“水土不服”。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指出:知识产权体系能够成为发展本土科技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那些已建立起科技基础结构的国家中。[34]但是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只是保护了外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增加了本国创新的成本。因此,制度强加对于发展中国家并非好事。二是制度运作经验不足而导致“受制于人”。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John Barton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制度的经验。笔者认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制度运用比制度选择更为重要,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需要一系列的社会条件,例如完善的政府公共政策体系、高效而统一的执法体系、健全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优秀的专门人才等,而这些正是发展中国家所欠缺的。
如前所述,中国对知识产权的制度选择,主要是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相关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笔者对制度实施效果的基本评价。但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创建时间不长,缺乏西方国家那样的过渡期,因此从政府到企业对制度建设准备不及,制度运用经验不足。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重要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总体来说是健康的,正效应是明显的。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科技创造能力提升,跻身专利申请大国行列。2007年,中国专利申请量突破300万件,其申请量仅次于美国、日本,已跃居世界第三;且申请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其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例由1985年的37%上升到2007年的60%;不少发明专利质量很高,诸多专利技术在日内瓦、伦敦、巴黎等国际博览会上获得金奖。(2)品牌创建能力提高,商标注册申请量全球第一。我国注册商标年申请量从1980年的7.6万件跃升到2007年的76.3万件,连续6年位居世界第一。至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已达到1004件,产生了诸如“海尔”、“红旗”等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标。(3)文化创新能力增强,版权产业发展势头良好。1998年包括图书、报刊、音像、软件在内的版权业产值达到1433亿元,约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8%,而到2005年所占比例已超过6%。(4)其他知识产权获取能力加大,带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数量正以年均40%的速度增长,年申请量从2004年起进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排名前四名;地理标志保护为农副产品带来的附加值达到产品价格的10%-20%。截至2006年,我国已对600多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保护,涉及产品价值近5000亿元;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的建立,推动了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从1995年至2006年的10年间,半导体芯片产值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由不到1%上升到6%,实现产值超过1千亿元。[35]
知识产权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其贡献率尚比较有限,不能过于乐观。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的确为知识产权大国;但就资产质量而言,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具言之:(1)在专利领域,现在依然是“技不如人”。中国有95%以上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拥有核心技术专利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相形之下,外国公司注重专利权的取得,将其专利申请的重点集中在发明专利,并将发明专利申请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据统计,在航空航天、高清晰彩电、通信、电子、汽车等领域,外国公司拥有中国发明专利高达80%甚至90%。(2)在商标领域,可以说是“貌不迷人”。商标是商品的“脸”,是产品质量与信誉的体现。中国企业商标数量非常可观,但知名品牌不多。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出口企业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3)在版权领域,较长时期是“文不惊人”。中国是工业品的出口大国,2007年有172种产品产量位居全球第一。而在文化领域却出现“版权贸易逆差”,2004年以前版权贸易进出口比例高达10:1,2005年下降到6.5:1。中国的电影票房收入较多依赖进口大片,动漫产品近90%来自海外,网络游戏产值的15%要支付外国公司的版税。[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