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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幼力研究

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幼力研究


邹伟;王芳


【摘要】经迂近十年的努力,依法行政有了明是进展,但在外部要求依法行政呼户日益高涨的今天,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运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政府自身依法行政的幼力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工作力度有自上而下呈现逐级递减的趁势。本文以责州为例进行分析,试图在查找出阻却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原因的基础上进行实践性制度设计,激发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两级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幼力。
【关键词】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幼力
【全文】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经近十年的努力,依法行政有了明显进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意识明显增强,一些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正在逐步转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政府自身依法行政的动力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工作力度从上而下逐级逻臧,[1]这就把增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提上议事日程。


  

  贵州作为“欠发达、欠开发”的省份,经济基础和人文基础(特别是法治意织方面)都很薄弱且不平衡,其地方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也同样存在进展不平衡、工作力度自上而下递臧、总体推进呈现疲软乏力的状恣,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动力明显不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准确查找阻却依法行政的原因,并在努力寻找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平衡点的基础上进行实践性制度设计,激发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两级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动力,建设好法治软环境。


  

  一、当今中国推动依法行政的主要力量是政府自身


  

  依法行政动力,顾名思义,是指推动依法行政这种机制在行政系统内部施行的力量。其涵义的实质是强调各级地方政府按照法律要求自我约束行政权力的主现能动性。依法行政或者法治行政归根结底只是一种以法律方式对行政活动的机关、权限、手段、程序和违法后果作出规定以控制与制约行政权的理念和机制,这种机制因国体、政体不同而具有选择适用性。在实行封建君主制的国家,行政权力集中在君主手中,没有宪政基础,因此淡不上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也就不会采取依法行政这种机制去控制行政权。[2]哪怕是在选择依法行政制度的宪政体制国家里,依法行政的实现方式也各异,因而推动依法行政施行的主要力量也大不相同。如在英、美等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体制,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来从行政系统外部推动依法行政机制在行政系统内部的施行,此外,立法部门由于拥有操作性极强的监督制度和健全的监督部门,因此在推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再者由于这些国家的现行市场经济经过了经济自由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和政府干预修正主义等三令时期的发展已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法治经济,因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市民社会就相应成为了推动依法行政的根本的社会力量。中国缺乏市民社会的传统,市场经济并非土生土长的,政府主导型市场模式本身也表明了伴随市场经济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形成并不是“自然”的,主要是政府自己制定,这就注定中国市民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成为自觉推动法治的主要力量,再者我国的各级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都由权力部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无制约关系的宪政体制也决定我国的司法部恶魔门不会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推动力量。虽然法院可以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司法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政府,因此,效果不佳。此外,由于各级地方人大组织法对人大监督职责规定得过于原则,没有完善的监督机构和程序,未明确权力机关对各种违法行为的赴置权[3]等原因也导致了权力部门的监督软弱无力。当然,党委、政协等国家部门和其它社会力量也是推动力量,但归根结底,主要推动力量还是政府自身,[4]而其主导责任又不折不扣地落到了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和部门的法制机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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