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权模式下的真相发现:法国拘留制度述评(上)
施鹏鹏
【关键词】法国;拘留制度
【全文】
拘留(la garde a vue),[1]即为“案件调查”(pour les necessites de l, enquete)或“执行委托查案”(pour les necessites de l, execution d, une commission rogatoire)之需要而将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特殊情况下)暂时羁押于地方警察局或宪兵队的一种侦查行为。在1957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之前,拘留仅存在于法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一种饱受争议的警察行为:[2]一方面,该措施在提高侦查效率、揭示案件真相等方面确实卓有成效,受到实务界的广泛欢迎和热情吹捧;而另一方面,与临时羁押等强制措施类似,拘留在结果上也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且只需由司法警察执行即可(无须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因此,此一措施存在被滥用的极大风险,亟需规范化和法治化。对于这一利弊兼具的法律制度,法国立法者采取了十分务实的态度,即:将拘留制度载入刑事诉讼法典,并为此制订了十分详细的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但自创立以来,法国的拘留制度并非一成不变。恰恰相反,从1957年至今,该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改革,[3]改革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拘留期限的设置、拘留措施的适用范围、被拘留人的权利保障以及拘留措施的司法审查等等。而所有的变革都围绕着两个核心关键词:即“控权”(le controle du pouvoir)和“真相发现”(la manifestation de la verite )。因此,法国拘留制度的发展史,便是在如何有效控权的前提下发现案件真实的历史。如今,拘留在法国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统计,2004年法国共拘留472 064人次),拘留的相关适用细则也不再受到诸多质疑,俨然已成为一套相对成熟、完备的系统。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相当丰富的比较法素材,值得进一步深究。
一、拘留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拘留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证人。
(一)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
2002年3月4日的贝尔本一号法律对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修改。此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前提不再是“有证据可推断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或试图实施某一犯罪”,而是“有一项或数项合理的理由足以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或试图实施某一犯罪”(《刑事诉讼法典》第63条、第77条以及第154条)。与原先的规定相比,新的标准更为主观,且基本上与《欧洲人权公约》第5-1条C项完全契合。但何为“有一项或数项合理的理由足以怀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或试图实施某一犯罪”?法国最高法院援引了司法部在2002年1月10日行政通令[4]中对“存在可推断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证据”的解释:“除有重大证据或受害人、同犯、共犯及证人所指证的犯罪嫌疑人外,以下情况构成可怀疑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合法事由: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异常行为,尤其是在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的逃逸行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出现于犯罪现场,除非情况或其所提供的供述可表明其不可能涉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侦查人员所查明之事实相冲突的;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合理动机(如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关系交恶、且一次或数次对受害人进行威胁的……)。”此外,依《刑事诉讼法典》第67条之规定,在现行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须可能实施了可判处监禁刑以上的轻罪行为,方可适用拘留措施。预先侦查程序亦适用这一规定。换而言之,不管在预先侦查程序,还是在现行犯侦查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仅可能实施了违警罪行为,或者可能实施了轻罪行为但不会判处监禁刑的,不得适用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