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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上)

  

  家庭以农业为基本职业,就是指家庭以社区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没有非农化。但并不是说不可以从事其他职业,只是说家庭要以农业为最基本职业,在从事农业的同时家庭成员可以从事手工业、运输业、修理业等其他职业,但总要有农业。即使进城打工,但也没有完全脱离农业。一部分家庭成员进城打工,一部分在家务农,或全部家庭成员在一段时间进城打工,但一段时间又回乡务农,总之只要没有永久脱离农业,仍然以农业为其基本保障的乡村社区的居民就具有集体成员的资格。依据社区认同的男婚女嫁的习惯法则,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从而取得男方家庭所在集体的成员资格;独女户的女儿的丈夫或者多女无儿户,只有一个女儿的丈夫落户女方家庭所在集体就可以取得其集体成员资格。按照这样的标准判断,定居于本集体社区,为社区成员所认同,家庭成员以农业为基本职业的自然人为本集体成员。本集体成员的子女,出生后即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养子女因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时取得本集体成员资格;本集体成员的配偶依据当地的社会习惯取得本集体成员资格。


  

  (二)集体成员资格的特点


  

  其一,集体成员资格享有的依据,是农民集体成员依赖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作为其基本的社会保障。


  

  其二,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是一种社会分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市民与农民的不同社会身份就是对市民和农民资格的分配,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就来自于这样的社会分配。只有农村居民才可以成为农民集体成员,市民不可以取得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城市人回乡或者下乡当农民只有被农民集体接纳,才可以成为集体成员。


  

  其三,集体成员的资格具有惟一性。一个农民只能在一个特定的集体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不可能同时在多个集体拥有集体成员资格。一个农民拥有某个村民小组集体的成员资格,就可以同时拥有该村民小组所在的村集体的成员资格,以及该村所在的乡镇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但不能再有其他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集体以及乡镇集体的成员资格。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惟一性是因为集体公有制是对集体成员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是由社会通过集体提供给成员个人的,一个人只能在一个特定集体享有。这与社会成员取得其他社会组织资格是不同的,例如一个人可以同时投资多个公司具有多个公司股东的资格。


  

  其四,集体成员资格具有可变动性。农民集体成员的资格是惟一的,但不是不变的,目前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集体成员集体虽然还远远不是自由人的联合,但也不是绝对的人身依附,集体成员具有相对的自由,他可以在符合政策、法律甚至习惯的情况下,变动其集体成员的资格。变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集体成员“跳农门”成为市民,从而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另一种情况是集体成员的资格在不同的农民集体间的变动,即由甲集体的成员成为乙集体的成员。


  

  其五,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是无偿的,其丧失也无偿的,不存在顶替、继承、分产等情况。例如,张三退出甲集体时,提出其空出的成员资格由李四顶替;或者张三退出甲集体时要求分割集体所有的财产,或者其死亡时其继承人要求继承他对集体财产的利益,都是不能允许的。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上述特点都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公有制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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