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权利的参政权属性和社会权属性都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对之加以满足,与之相应的制度性措施即是信息公开制度。而环境风险的控防作为共同体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共同关心的事务之一,也是政府对于公民的知情权利需要尽力加以满足的主要领域之一,因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主权者的国民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各项环境信息,在作为主权者参与对共同体各项重大事务的决定时充分权衡和评估其中所涉的环境因素,而在作为个体行动者决定自身事务时也能充分容纳对环境因素的考量。
三、环境风险的公开透明治理之道
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是满足国民信息权利的主要途径,另一方面,对于政府自身而言,也发挥着重要的治理功能,尤其在环境治理领域。
一方面,对于常规性环境风险的控防而言,这有赖于整个社会共同体长期、持续的协同努力。如同“十二五”规划所表明的,“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这一目标的最终达成需要共同体成员自觉在自身社会行动的各个方面纳入环境因素的考量,在追求经济和其他目标时同时权衡环境效果,共同体成员的行动越是自觉,政府环境治理的压力和阻力就越小,而对于环境信息的充分了解,对于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性的充分认知,是共同体成员实践这一点的前提。当前,我国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已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如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等等,这对于提高全社会对环境风险的认知,加强对环境风险的关注,进而积极参与对环境风险的防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有助于使公众了解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治理目标,对于公民建立对政府环境治理的信任和信心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社会公众的协作和信任是政府整个环境治理、风险控防中的宝贵财富。
另一方面,对于突发性环境风险的处置而言,快捷、透明、准确的信息发布尤为重要。突发性环境风险最大的特点就是易于发展成波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公共事件。在由突发环境事件向公共事件演变的过程中,“恐慌”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而“恐慌”的形成往往是由于缺乏对事件的客观、真实信息,在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有关事实的真实信息渠道之前,各种臆测和谣言会代替事实传布以满足公众对信息获取的需求。由于正式渠道信息发布的欠缺同时易于给公众造成政府对突发事件无能为力、无所作为乃至捂盖子的印象,这会加剧传言向对事件不利的方向发展,乃至形成为具有传染性的恐慌。消除恐慌的最佳办法即是政府在第一时间公开而透明的信息发布,让公众知晓发生了什么,同时也知晓政府对此采取的反应和处置措施,并对事件可能的危险后果与政府控防的进展程度有所预见和测度。某种程度上,信息发布本身即表明了政府正在对危机采取处理措施以及相应的处置能力,这本身会增强公众对于平安度过危机的信心,也是争取公众对于危机处理的配合和支持的良好方式。2009年死亡人数超过SARS的甲流没有引起社会混乱,而是在有序防控中安然度过,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在其中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