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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治理中的信息公开

  

  由于环境风险几乎是工业社会不可避免的附随产物,因此,对环境风险的控防、对环境品质的保护和提升也绝非一项简单的政府行政职责,正如“十二五”规划所提出的“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以及对这一目标在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贯穿,它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既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共同关注的关系未来和子孙后代的重大事务,也需要整个共同体对此的参与和协作。就此而言,公民对于环境状况的信息权利以及与之相应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其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公民信息权利的属性与要求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各种载体技术的进步,21世纪的社会已进入无可争议的信息社会,今天社会生活的一大特点是各种实存的事物不断地转化为以载体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信息,乃至出现脱离其自身的“信息”形态,信息已成为重要的社会资源乃至新型的财富形式,在此形势下,公民信息权利作为信息时代之宪法基本权利的属性也已日益获得各国宪法的肯定。


  

  信息权利最初是作为表达自由的附随权利而取得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的,德国基本法第5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都将之作为表达自由的一部分加以规定,视之为公民有效地行使其表达自由的前提,但信息社会的到来已使公民信息权利具有了远远超越于单纯服务于表达自由的重要意义。信息时代的社会特点决定了对信息的有效获取和利用是公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是对公共财富的分享形式,也几乎是个人富有意义和成效地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前提,在此情况下,作为与信息社会的特点相匹配的个体生存和参与共同体生活的基本需求,信息权利全面提升和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不可或缺的宪法基本权利已是客观使然。


  

  信息权利作为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具有一项显著的不同,它不是单纯满足个体的某一项具体需求,符合某一方面的功能需要,而是由现代社会发展到当今信息时代的形态,与个体在信息社会中生存的基本需求相适应的,因此,信息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人性尊严,是一种具有穿透性的整全性权利,而在功效上兼具参政权、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复合面向。


  

  较之于传统所认为的自由权属性,信息权利在信息时代的参政权和社会权面向是尤其值得重视的。政府掌握的信息具有公共信息的性质,在信息时代,也是公共财富的一种形态,而公共财富从根本上属于共同体共有,由作为主权者的国民共享。与其他的公共财富不同,由于信息本身具有可高度共享性的特点,国民作为主权者对政府公共信息的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个体公民对于获得公共信息的请求权,在政府一般性地代表共同体收集、拥有、使用公共信息的同时,个体国民可以通过获得公共信息的请求权直接参与对公共信息的共享,行使对于公共信息的主权者权利。就此而言,信息权利具有强烈的参政权属性,并直接服务于各项具体参政权利行使的有效性。同时,在信息时代,对政府公共信息的获取也是公民有效地参与各项社会生活,作成与自身各项社会活动和社会事务相关的决定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政府有责任为之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就此而言,信息权利又具有典型的社会权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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