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读者阅罢此文,以为博士律师周铭川确实是在为张军副院长辩护。为此,笔者对此进行正面解读:
“辩护理由”之一不能成立:“性格豁达”不可无视法律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律术语一字之别,其意差别甚巨,“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仅一字之别,不仅蕴含技术性立法的巨大差别,还蕴含行为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巨大差异: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酒后驾驶”属行政违法行为,接受行政法规的规范和调整,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外,不承担刑事责任;“醉酒驾驶”,既接受行政法规的规范和调整,又接受刑法的规范和调整,既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又承担刑事违法责任。
法律人不能因“性格豁达”而无视“醉酒驾驶”与“酒后驾驶”的巨大差别,将二者混为一谈。
“辩护理由”之二不能成立:刑法第13条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只适用于结果犯,不适用于危险犯。因为对于危险犯的“人身危险性”,仅有“危险状态”达到或未达到之别,到达则入罪,未达到则出罪,对于其“情节轻微与否”和“危害是大还是小”,既无审查的可能性,也无审查的必要性。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只需审查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的“酒精含量是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可,无需考虑其“情节是轻微还是恶劣”、“危害结果是大还是小”。
“辩护理由”之三不能成立:“立法者”的立法权来源于最高权力机关,其立法不但无需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而且其颁布实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必须遵照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必须符合立法原意,不可作出扩充解释或限缩解释。
《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讲话辩护》一文乃调侃之作,尽管不是严谨的“调研”之作,但是,为法律性文章的写作提供了另一种不同的体裁,可供借鉴。
【作者简介】
胡波,单位为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注释】见《周铭川(博士、硕导)》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zhoumingchuan <
http://blog.sina.com.cn/zhoumingchuan>,201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