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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解读“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讲话辩护”一文

正确解读“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讲话辩护”一文


胡波


【关键词】解读;危险驾驶罪
【全文】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醉酒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言论,博士律师周铭川以杂文的“反语”风格作了一篇名为“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最高人    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讲话辩护”的文章,基本内容如下[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认为在对醉酒驾驶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慎重稳妥,对于虽然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罚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此言论是正确的,辩护理由之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和《刑法》第133条为依据,对于醉酒驾驶/营运者,应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张军同志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应当是指《道交法》第91条第1款和第3款中所谓“饮酒后驾驶/营运行为”,而不是指该条第2款或第4款中“醉酒驾驶/营运行为。”从张军同志“达到醉酒标准”的措词中即可看出,性格一向豪爽豁达的张军同志并不刻意区分“饮酒后”和“醉酒”,到底是饮酒后还是醉酒后,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辩护理由之二:刑法13条中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是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一般性出罪理由,对于任何犯罪都是可以适用的。虽然,根据刑法133条之一的表述,应当认为,该条规定的是抽象危险犯,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都要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刑法总则第13条不能适用,既然并未明确规定不能适用,则法院适用之对关系户、美女或老总们出罪就未尝不可。到底是理论大还是权力大?是你判决还是我判决?我们首先要解决谁是老大的问题;其三、关于醉酒驾驶行为一律构成犯罪的立法,是那帮不怎么懂法的立法者为了应付民意而草率匆忙地制定通过的,并未得到俺们最高法院的批准或者认可,俺们当然可以不予承认。虽然,俺们不否认立法权大于司法权,“你立法来我司法”,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俺们可以阳奉阴违。况且,俺们这么做也不是没有理由的。要是一喝酒开车就被抓被判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了怎么办,制酒业卖酒业发展受阻了怎么办,酒文化倒退了怎么办,公检法的人自己醉酒了驾驶了怎么办,大家都不请客不送礼不喝酒了怎么办,因为不喝酒导致上下级关系搞不好怎么办?总之,醉酒驾驶不是罪,不幸被好管闲事的警察逮着了才是罪。既如此,张军同志要求下级法院慎重稳妥地适用危险驾驶罪罪名,就没有什么可值得大惊小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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