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解释所讲的“选择”还包括“从时效上来说,侵权请求权的时效一般来说是两年,而绝对权请求权中的物权请求权则一般不适用两年的时效期限。这就导致其对受害人绝对权的保护存在着差异,竞合说通过赋予受害人一种选择权,允许其在受到侵害时选择一种对其更为有利的方式主张权利,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21]
《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对《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重合的条文,可以理解为二者发生竞合,因为《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但是,从价值取向上看,并考虑到《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较短(两年)的实际情况,《物权法》规定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原物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原物应当采取同样的立法政策和学理解释,即都不适用诉讼时效,而不应当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使其发生竞合。民事责任发生竞合难以完全避免,但是,竞合会提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复杂性,因此在立法和法律解释上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竞合。
这样解释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冲突,因为《物权法》没有规定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原物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均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文字虽有不同,其内涵没有实质区别,具体包括:《物权法》规定的排除妨害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排除妨碍实质相同;《物权法》规定“修理”可纳入恢复原状范围,“重作”和“更换”可解释为实物赔偿,可纳入赔偿损失范围;《物权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损失是同义语。对这些规定可以不解释为竞合,而将《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解释引致规范,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由于《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际上存在着当事人选择适用《物权法》,还是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问题。如果确认《物权法》规定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与返还原物不适用诉讼时效,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返还财产一般适用诉讼时效,就是采取不同的价值趋向,就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不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益。[22]比较好的解释和方案是:《物权法》规定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原物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都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样以来,无论当事人选择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还是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效果是一样的。
总之,从学理上讲,《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可以不解释为竞合,而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样在司法实务上既能节约司法成本,又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益;从民法体系上看,这种处理符合《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能更好地发挥《侵权责任法》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