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刑法为职务防卫正名有利于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保护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不断恶化的治安形势,有增无减的犯罪活动,使我国执法活动,尤其是警务活动正受到史无前例的严峻挑战。警务活动涉及的问题面广人多,触及社会矛盾与利害冲突的几率比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高出许多,警察面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机会大大超于常人,危险随时可能发生。近几年来,我国警察在警务活动中,遭受威胁、阻挠、围攻、袭击的事(案)件不断发生,他们的人身因此受到伤害、人格受到侮辱,有的甚至为此付出了宝贵的生命。公安民警流血牺牲与日俱增的现状,充分表明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公安民警执法法律保障机制的紧迫性。调查表明,警察等国家公职人员不敢行使职务防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缺乏刑法的有效保护是其重要的原因。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袭警罪和职务防卫,在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很多警察面对行凶的违法犯罪人员,不能或不敢实行合理防卫,以致被违法犯罪人员所伤害。因此,为了便于人民警察正当行使职权,很有必要提高警务防卫的法律地位,将警务防卫纳入刑法范畴,以最具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规定警务防卫制度,使其更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使他们在执法活动中敢于并善于打击违法犯罪。
三、刑法为职务防卫正名的可行性
刑法为职务防卫正名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
首先,职务防卫的基本原则和成立条件与正当防卫基本相同是刑法为其正名的法理基础
通过对职务防卫与正当防卫的比较分析,尤其是对两者实质内涵的对比,可以发现职务防卫发动的法律依据、正当化事由与正当防卫基本相同,即:必须实际发生和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起因条件);要求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必须出于合法的防卫意图,即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目的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对象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职务防卫的基本原则和成立条件与正当防卫基本相同,这既是职务防卫合法化的基础,也是刑法为其正名的基础。因此,我国刑事立法应科学地重构包括职务防卫在内的防卫制度体系,在个人(包括违法犯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平衡的层面上仔细斟酌,以获取刑法目标价值较好实现与人权得到较好保障的最大公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