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文化与文化产业全球化带来的文化风险,从法律上看是知识产权与文化主权、文化权利之间的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国际文化贸易的历史就是以美国为首的推行贸易自由化的集团与以法国、加拿大为首的强调文化例外和保护文化多样性集团之间不断冲突的历史。”[11]这些冲突,源于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不同态度。美国等文化输出国基于自身较强的文化创新能力,极力推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拒绝为传统文化提供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着眼于具有不同特性的文化表现形式的本身及其载体,其宗旨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以合理垄断与利益补偿的法律机制来刺激和鼓励文化创新、科技创新与知识传播,达到利用智力成果以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质言之,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智力创新给予激励,但对不同的文化类型即“智力源泉”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涵养,这一制度“只能保护知识财产上的财产利益而难以保护其同时存在的文化利益”。[12]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部分发达国家等文化输入国则要求维系本国传统文化、部族文化的多样性,力争建立和完善传统文化国际保护机制。文化多样性保护强调的是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多元性的文化特征。这些国家认为,“一个国家的文化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发展选择必须得到尊重,包括国家的文化立法权、文化管理权、文化制度和意识形态选择权、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的独立自主权等。”[13]同时,各个民族应该享有维护自身文化尊严与文化自由、参与文化生活与选择自由、文化表达与传播平等文化权利。
对于我国来说,当前以文化主权和文化权利为法律武器,推进传统文化保护与文化发展,虽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是不应仅在文化多样性主权与人权保护的国际立法中做文章,而应正视我国文化产品附加值低、文化产业竞争力不足的现状,多在文化创新能力提升和强势知识产权打造上下功夫。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着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文化创新能力不足,自主文化品牌较少。自主文化品牌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一个国家维系和传播民族文化的重要砝码。一般而言,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都有自主品牌的文化产品,如美国的好莱坞大片和迪斯尼动画、法国的时尚设计、韩国的网络游戏等。相比之下,中国文化产业的创新能力不足,在知识产权创名牌、保名牌这个问题上,文化产业经营者敏感性不够,主动性不强。例如,好莱坞根据中国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成的娱乐大片,在全球赚取了超过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而中国观众则必须支付费用,才能观赏以西方现代艺术形式表现的本土民间传说。[14]第二,文化市场本土化水平不高,自主版权文化精品欠缺。我国是文化大国,但远不是文化强国。目前,我国本土文化精品严重不足,电影票房收入70%依赖进口大片,少年儿童喜欢的动漫60%来自日本,30%归属欧美,网络游戏市场半壁江山被外国公司所占领,畅销图书亦多为外国产品或中外合作产品。第三,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文化产业发展受阻。目前,我国的盗版现象,特别是音像盗版和软件盗版依然比较严重。从长远来看,盗版行为的存在,阻碍了文化创新,不利于调动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打击盗版、保护版权是我们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