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法学学科的内部分工日益细致,除了传统的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划分外,还出现了信息法学、传媒法学等。从形式上看,法学各学科共同面临社会秩序中的法律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学科知识的相互配合、支持和借鉴,比如,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物、不当得利等均是相对成熟的理论,行政法学可吸收它们来发展行政合同、公务悬赏、公法中的物、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等知识;反过来,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许可、配额等的研究又影响到民法学对登记、财产权等概念的认识。
易言之,单靠某一学科知识是无法妥当调整社会关系的,故而,法学的知识构造应有体系性。[18]但在我国,法学内部诸学科却没有进行很好的知识整合和沟通。比如,根据传统理解,法理学是法律基础理论和一般方法之学科,其他部门法学科应为其提供基本素材并受其指导,但现实截然相反,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科基本上是自说自话,法理学不关注部门法知识,部门法的实用学科性质又注定它们与理论化取向的法理学共同语言不多,即便诸如刑法哲学、民法解释学等部门法的理论化努力也与法理学研究关系不密切。又如,部门法学科内部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衔接,如人权保障、因果关系、国家赔偿等属于涉及宪法、民法、刑法或国际法等学科的共同问题,但鲜见跨学科的学术讨论。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知识的体系性只能流于表面。而且,由于法学内部知识结构的散乱,还给法学和其他学科的知识融通设置了障碍,造成我国法学学科难以合理汲取其他学科的有益经验,这反过来又阻碍了法学学科的发展和完善进程。
面对如此的学科划分和知识隔膜,有学者抱着“饭碗法学”的消极立场,认为既然术业有专攻,只要自己从事这个学科,别人就不能染指,并对其他从事该学科研究的人士进行各种形式的非议,从而牢牢把握住自己的饭碗,进而塑造自己在本学科内所谓的学术权威地位。这种立场显然背离了学术乃天下之公器的基本共识,违背了学术发展需要相关诸学科相互配合和协力的基本规律,无助于开阔研究者的学术视野进而也阻碍了学科的进步,没有看到法学和其他学科以及法学内部各学科相互交融的客观情况,以及同一案件可能涉及数个学科的知识进而需要知识融合的现实需要,实不足取。[19]
要改变这种现状,只能借助研究者超越学科藩篱的实际行动,促成与其他学科的对话,积极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综合可用的学科知识和方法,以尽可能扩大学术眼界。之所以这样说,不仅仅是一种学术畅想,而是有急切的现实意义。我国是法制后起国家,无论立法实践还是法学研究,均普遍借鉴域外法律经验,比较法因此是最常见的方法。[20]而比较法注重功能主义比较方法,[21]即观察者必须尽量全面地观察所比较的对象,将之放在特定地域的整体制度以及关联因素制约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和评判,将之定位为具有特定功能的关联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据此,在针对不同地域制度进行比较解析时,必须看清所欲比较之对象的背景,切不可仅仅从只言片语的规则中得出武断结论。
这样说起来容易,但实际操作起来,却要融合诸多方法路径和学科知识,比如,为设计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而比较域外经验时,必须完整把握相关区域登记制度的全貌,了解它在私法、公法、实体法、程序法等领域的面貌和功能,还要近距离观察它在实践操作中的各种制约要素,如登记官的选拔和资格、登记错误赔偿资金的来源等,这些可能又会涉及到行政或司法组织法、保险法、基金法、土地法等知识。此外,还要考察我国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相关的制约要素进行对比,选择最接近的对象,然后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显然,要真正使比较法方法落到实处,就不能不尽可能了解不同学科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