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正如以上事例所表明的,针对法律问题的研究,仅仅运用一种方法总会有难以周全的问题。比如,交叉学科的方法有助于扩大法学者的视野,但同时有“成本”过高的问题,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和学术素养,没有娴熟的方法训练和操作技术,没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和时间保证,这种研究就难以进入实战。由此,我们必须注意研究方法的效用及其限度,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能促成人们思考的深入,但也可能产生其他可预见或者难以预见的缺陷,[15]正因为如此,我们说,法学研究应包容和尊重一切可能的方法,应根据具体问题来遴选合适的方法,而不宜用教条主义的态度来独尊某一种或某几种方法。
(三)树立知识融合的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面临的知识日益弥散,由于认识能力的不足和有限,一个人不可能掌握全部的知识,故而,出现了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分工,包括法学学科在内的诸学科划分就是典型表现。通过学科划分,各科学者能集中研究本领域问题,凝聚最大的共识,从而促进各科知识的发展。不过,如果将各个学科视为独立王国,将学科划分视为井水不犯河水的界限,那么,学科划分在限制知识融合的同时,也会限制各科知识的发展,出现学科孤独化的趋向,[16]因此,各学科应相互开放和沟通,为知识融合提供保障。就法学学科而言,一方面,法学必须向其他学科开放,从其他学科获取合理的知识资源,同时也为其他学科提供研究素材,共同促进学科知识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学各学科之间也应相互开放,通过协调各科知识来深入而完满地处理相关法律现象和问题,要达到这个目的,各科学者绝对不能将自己学科的知识视为“饭碗”和“私域”,以限制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
正如前文所言,近些年来,我国内地有一些跨学科或交叉学科进行研究的法学者,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表明法学界在因学科划分而产生的知识壁垒面前,有了一定程度的自觉突破意识,有了更开阔的学术眼界。其实,只要研究者有真挚的学术责任心和可能的学术能力,在学术研究中不难发现,在学科已然刚性区分的基础上,再将自己封闭在更狭小的学术空间中进行研究,总会有自缚手脚的感觉。一旦如此,就不如挣脱学科束缚,以学术为公器,跨学科或交叉学科来研究法律现象。当然,这样的研究不是学者一时兴起的产物,只有努力发现现实真问题,没有画地为牢的方法拘束,才有可能跨越学科界限,用开放的视野对待学术问题,促进学科知识的交流和融合。
随着国家对法治的重视以及学者对域外学术的积极借鉴,在我国,法学和其他学科的沟通愈来愈多,不仅其他学科关注法学问题,法学也引入了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特别是受英美法的强势影响,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与文学、法律的性别分析等甚至有分别成为独立学科的趋势。这表明理论法学的对外开放,也说明相关研究者的学术视野在放开。
但也要看到,法学和其他学科在客观上也存在知识隔膜,正如论者所言:“一方面,法学外的法律思想用一般知识的范式度量法律家的智识工作,轻视甚或否定他们在知识论上的贡献;另一方面,专业法律家在实在法的平台上常年营造的知识壁垒无形中阻隔了法学外的知识侵入,也使未经法律知识训练者难以人得法律的堂奥。”[17]在研究的实践操作中,由于法学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数据分析知识,或者难以掌握定量分析的技巧,或者不能妥当处理定量和定性分析之间的关系,导致对某些具体问题的探讨,不仅没有正常的说服力,反而会出现明显的瑕疵和缺漏。这说明虽然我们强调法学应当与其他学科的知识相互融合,但也不能不顾客观条件限制,要根据学者个体的知识结构、研究偏好、所欲探讨问题的性质等,来灵活对待。但无论如何,法学者应有打破学科划分疆界来汲取其他学科知识的观念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