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视知识融合的途径
不同学科有不同的问题意识和应对方式,故而也有相当不同的研究方法,比如,法学的规范分析与经济学的实证分析有质的差异。即便在同一学科,不同时期也有相当不同的研究方法,比如,20世纪民法学就因为方法和认识的不同而有目的法学、自由法学、科学学派、利益法学之分。[10]学者可以从不同的学科中吸取营养,获得内容全面丰富的研究方法。对学者个体而言,学术是高度个人化的思维活动和治学行为,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思维习惯、认识立场、知识结构等,因而,个体性的研究方法总是多元而弥散的。在此意义上,多元研究方法是学术研究的必然之路。
法学研究同样也包含了多元化的方法,最有影响的莫过于从美国学界传人的以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为代表的交叉学科方法,正是因为这种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广泛应用,导致法学难以被视为一门自主的学科。[11]我国法学研究也结合了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比如,在民商法研究中,实证分析和法律经济分析即占有突出的地位;[12]又如,近年来,针对我国基层司法制度、有关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民事一审程序运作过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现实问题,一些法学学者通过实证调查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并围绕定量方法、定性方法以及两者的关系等进行了深入的讨论。[13]这样的研究结合了多学科的方法,给法学界带来了清新的空气,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并为法学和其他学科的有效沟通提供了可能的渠道,也为知识融合提供了契机。
首先,由于法学特别是部门法学要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故主要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即注重概念和制度之间的衔接,在准确界定概念的基础上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在这种思维构建的抽象空间中,受到关注的只有概念的独立规范意义。必须承认,规范分析存在重大缺陷,因为概念不是凭空由人的思维创造出来的,其意义因不同的社会因素制约而不同,如果只是简单地从概念到概念,往往会使问题简单化,并形成自说自话、自拉自唱的自我封闭,从而难以汲取其他学科的有益经验。比如,物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概念,产权是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它们均指向特定意义的财产权,如果采用单纯的规范分析,恐怕难以辨出它们的本质差异,并会混淆各自的制度构造。要想融通它们的有益经验,就必须在规范分析之外,引入法律经济分析等方法,才能予以完整而全面的理解。
其次,通过交叉学科方法的运用,能有效地开阔研究视野,从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来界定和认识社会中的真实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在大陆法系法学传统的影响下,我国法学研究更多地强调规范分析,其对象是概念、制度和规范,强调概念准确和逻辑清晰,至于所探讨的对象是否还有其他制约因素,往往言之不详甚至根本不予考虑,这样的研究可能会因为所探讨的问题并非真实问题而失去应有的意义。著名学者王伯琦先生早就指出,对于司法官或者行政官而言,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但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不能持僵化的态度,因为概念是概括抽象的,其本身并不就是真实。[14]故而,在探讨法律问题时,我们还应跳出单纯的理论框架,认真琢磨制度的运行情况,关注问题以及解决问题之方案的限制条件,通过实证调查来进行挖掘和分析,用实证数据或描述来说话,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被概念和规则表达的信息所迷惑,我们才可能对问题的实质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看得更真实。
再次,学科知识的发展需要综合方法的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深化学术研究,丰富学科的理论内涵,刺激学科知识的新发展。这一点已经有不少成功经验可以镜鉴,比如,侵权行为法中过错、因果关系等属于常态问题,再用传统法学规范分析来研究它们,并不能超越原有的知识范畴,而通过经济分析,它们的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进而影响到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又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采用权利物权化的思路,以期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但实践中却因此损害“外嫁女”、“丧偶女”的土地权益,要完善这种制度和理论,就需要有实证分析、性别分析等方法。如果说法学研究是一条涓涓溪流,那么,它要想清澈见底,就必须有跨学科的多元方法,这正是源头活水。“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法学学科的发展,离不开多学科方法的综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