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国法学研究以及法学教育的现实是:在对待实例问题上存在不小的误区,即实例往往脱离其产生的具体背景,其使命就是为某一学科中某一确定的理论或规则提供具体印证,这就导致学生或其他受众只记住该理论或规则,而忽视实例的现实意义和蕴涵的其他问题。然而,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在发生时,并不遵循既定的理论或规则,而有其发生的原因,要透析它,需要从不同的角度以及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综合运用不同的知识。从客观情况来看,学者普遍更注重学科中的纯粹理论问题或源于域外的经验,而对我国实践发展素材关注不够,无论是讲课内容、教材编写还是专题著述,均缺乏必要的知识跨度和适用性,进而造成法学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后普遍感到所学难以有效用于实践,遂有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互脱节的普遍认识。这方面的问题实在太大,故而,呼吁从学科主导转向问题主导、从理论法学转向临床法学的主张值得赞同。[7]
此外,法学是否一门科学,是法学史上争论的悬案之一,[8]不过,无论正反见解,均指出法律文本和法学理论的不完满性,它们不可能为所有的指涉范围内的问题提供不可推翻的标准答案。正因为如此,法学研究才不能受制于建立在国家立法基础上的学科分界,不能仅仅把国家立法视为唯一研究对象,不能仅仅关注法律文本进行逻辑演绎,而应从地方性、部门性或个案性色彩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习惯、案例等具体规范和知识中发现问题和寻求正当性印证,而这样的资源有时难以被归入哪个学科范畴,比如,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办法》是行政规章,但其中涉及土地登记的类型、效力等民法问题,是民法学科不容忽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等学科知识。
“人”作为主体,主导了我们这个世界,当然也主导着各学科的发展,但同时又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作为主体,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其核心所指当然是“人”,就此来讲,无论哪门社会科学,都不能脱离对人的研究,法学也不能例外。而且,不可否认,集社会关系总和于一身的人是最复杂的社会动物,要从理论上合理地体现人的复杂性,并尽可能合理地认识人的活动规律和规范人的行为,就不能只靠某一门学科提供研究成果,而是要综合相关多学科的研究。比如,在对习惯的研究方面,就需要综合人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知识。
作为研究对象的“人”并不仅仅具有被研究的消极意义,而是具有积极的内涵,即人的主体性,这就为学术研究提出了更深层次的要求,即不仅要了解和理解人以及人际关系的复杂性,还要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合理的解释准则和方向引导。忽视人的具体差别,把人当作平等主体看待,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而现代社会更注重和提倡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点无论在现代人格哲学还是在科学发展观上,均能找到有力的理由和论据。而人的全面发展,在理论上自然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等多个方面,可以说,只要是有利于人的发展的方面,均应被涵括在内。这当然意味着,只有全方位把握相关知识并予以妥当的融合,才能正确理解人的全面发展的意义,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从另一层面上讲,通过学术研究来深入认识、反映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际上体现的是对人的终极关怀。在此方面,最突出的是对人权的理解和保护,需要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知识的配合。在法学学科中,无论在公法还是在私法,人权都是重要的知识单元,并在宪法和民法之间有着重要的衔接作用,要合理理解它并给予妥当的制度安排,公法和私法的接轨就是必然的选择。[9]同样属于人之终极关怀的还有犯罪人的保护、死刑存废等问题,要妥当处理它们,需要综合心理学、社会学、民俗学、刑法学等学科知识;还有打工者、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问题,需要综合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知识。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它们均说明,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就必定要知识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