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学科框架内,法学的知识视野也有相当大的拓展。在此方面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军事法学、体育法学、卫生法学等次级新学科的兴起,它们在汲取传统法学知识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关注领域又分别自成体系,延伸和深化了人们对法学的认识。此外,法学的视野还超越我国台湾地区法学、英美法、日本法等传统强势法学资源,延及罗马法、日尔曼法、德国法、拉丁法等资源,并将法律经济分析、社会调查等新方法引人法学中来,这些表明我国法学的后发优势和开阔眼界。不过,尽管如此,我国法学并未超越自身,为其他学科预设相互勾连的管道,而仍然于自足、自主的学科分立中发展前进。
不仅法学的学科构造和知识视野有了充分发展,其社会功能也得到了大力强化,这些均印证并确保了它的独立学科地位。法学作为一种理论思维活动,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功能日益凸显,合理、缜密的理论阐述能向社会宣示法律要义和精神,并规训和培养法律人的法律观念和技术,而且法学通过为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智力支持,完成理论向实践的转化,将抽象法治落实为具体法制。在我国社会大环境下,法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政策号召、民众利益诉求和时势背景需求的影响,要为特定问题提供稳妥可能的解决方案,我国法学较好地实现了这种社会功能,无论是《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的问世,都离不开法学的支持,由此,甚至可以说,法学的广义意义是立法、司法和学界共同打造的学问,其隐含着这样的命题,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和志向,使得法学在学科分立的基础上持续保持和强化其独立性。
(二)固守学科分立产生的问题
尽管新中国法学经由曲折的历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和学科,但这并不表明法学应当与其他学科知识绝缘,成为独立的知识领地。客观地讲,我国法学的发展有了很大的成就,也有一些跨学科的研究成就,但就整体而言,学界不注重法学与其他领域知识交融的现象比较普遍,跨学科的知识融合存在严重不足,这已经制约了我国法学的进一步合理发展。
具体而言,因为不能及时汲取其他学科的知识,造成法学研究视野狭窄、方法单一,既不能准确发现和认识问题,也不能妥当地解决问题,很难满足社会实践和理论创新的需要。比如,法学者正面临着生物科技进步和伦理观念变化而带来的挑战,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克隆技术、人格权商品化、代孕等对传统民法中人、物、人格权、身份权等提出了新问题,而法学界没有充分的自然科学、伦理学等知识储备,无法给出稳妥的解决方案。又如,“碳交易”是一个新生事物,亟需法律规则的指引,但由于它涉及环境保护等自然科学知识以及国际关系,又与国际贸易法、国际组织法、民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而法学者没有综合把握这些领域的知识,也未找到合适的应对措施。
再者,我国法学内部的划分相当细致,而不少学者固守这样的划分,导致各学科之间互不了解,如在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少数法理学者即对物权法草案误解很深;也有个别宪法学者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这反映了法学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隔阂很深。甚至同一学科内部又有更进一步的知识壁垒,如民法学分为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有的学者据此而有主要的研究领域,以至于研究物权法而不关注侵权法,研究合同法而不关注物权法。这样的知识分裂表明,我国法学内部诸领域之间基本上没有形成有效的知识通道,长此以往,知识隔膜只能愈来愈厚,各学科只能更加自说自话,学科之间也就更难沟通,当然,也就很难出现在多学科、多领域均有建树的学者,更难以出现研究领域横跨多个社会学科的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