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
我国法学学科30年之回顾与展望
王利明;常鹏翱
【关键词】法学;学科分立;知识融合
【全文】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一门学问,即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和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的答案的学问。[1]在我国,法学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一样,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内部还可细分为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等。这样的层级划分体现了不同学科之间的分立,符合具体学科对象的差别和“术业有专攻”的社会分工规律,但由此也产生了相当厚的知识隔膜,特别是不同学科的学者通常只擅长自己领域的法学知识,而对其他学科知识了解不多,在目前这个科际整合时代,[2]如此现状显然不符合发展潮流,可谓是法学学科发展中的大障碍。
针对这种现状,笔者主张,尽管客观上存在学科分立,但法学研究者应有融合法学和相关学科的知识以及法学内部各学科知识的基本观念,并尽量付诸法学实践,即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将从知识融合的角度,着重对我国法学学科30年来的发展予以述评,总结有益经验,吸取必要教训,既为回顾又为展望,以期对推动我国法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意见。
一、我国法学学科的回顾:学科分立及其问题
(一)在学科分立中前进的法学
新中国的法学经历了从附属于政治学到成为真正独立学科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因为废除“六法全书”和全面学习前苏联,新中国颠覆了原有的法学根基和成就。从1949年到1957年,与旧法统割裂的社会主义新法学得以发展,有了一定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学研究组织和刊物。[3]不过,受其时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法律只是政治的一部分,法学从属于政治学。[4]换言之,尽管其时有法学之名,但它并不完全独立,而是受制并服务于政治,无论指导思想、学科设置还是学术产出,均突出政治方向和路线。正是这种相对于政治的从属地位和工具属性,使法学无法形成相对独立和超脱的学术机制,这为它在此后的低落埋下了伏笔。我们看到,从1957年到1966年,法律逐渐被领导人意志、阶级斗争、群众路线等政治策略所替代,从1966年到1977年,法律在“文化大革命”中完全丧失作用,与此相应,法学全面消沉,不仅国家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不能正常存续,国家和法权学说也没有效用;不仅西方资本主义法学被抛弃,包括前苏联法学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学也不起作用。[5]
1977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法律的作用日益重要,法学因此有了重起和振兴的契机,并在近30年里迅猛发展和逐渐成型。与前一历史时期相比,法学特别是法学基本理论研究形成了较完整的知识体系,反映了法律学者较普遍的共识。更重要的是,法学从根本上摆脱了对政治学的依附,成为一门名副其实的独立学科,并形成了较完整的学科布局。毋庸讳言,法律、法学与政治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法学要想健康发展,就必须通过体现其自身理论性和技术性的双重特质,来保持它与政治的适当距离,并用自身特有的规范机制和理论体系显示出它与政治学的区别。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学作为独立学科体现出学科分立的价值。
在学科分立的架构中,法学有了相对完整且比较稳定的学科构造,其中包括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等次级学科,并又分设不同的下级学科,如部门法学中包括了宪法、民法、刑法等。这种学科布局既有先前做法和域外经验的合理性验证,又符合我国法学传统和实证法格局,基本上能得到法学界的认同。不仅如此,随着社会进步和知识深入,法学内部的学科构造也日益合理和成熟,法理学即为适例:最初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强调国家理论在法学中的作用,之后的“法学基础理论”虽然注重法学基础概念和范畴,但法学问题并未全面铺开,再后来的“法理学”不仅更注重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也突出表现出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特色。[6]其他法学学科同样如此,如我国民法学有总论、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的稳定架构,并融合了域外经验和本域问题,其成就有目共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