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王利明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不仅批判性借鉴了两大法系在法制发展史中形成的先进经验,更是对我国近几十年来侵权立法、司法和理论发展经验的总结和发展,其诸多具体制度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深入揭示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和立法经验,有助于为进步一推进我国民法体系化进程提供经验,促进法学理论和实践从继受主导模式向自主创造主导模式转化。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中国元素;继受主导模式;自主创造主导模式
【全文】
“法律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1]与我国近几十年的民事立法模式相似,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准确地把握了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大量借鉴了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先进侵权立法和判例经验。但法制的现代化经验表明,法律是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群体的一种文化,需要充分考察和反映本土国情;[2]拉兹曾经指出:“法律也就是一种行为场景。”[3]法律都具有本土性,即便是比较上的借鉴,也难以通过简单的继受来完成,比较法上的参考只是在具有实际国情的根基上才能够发生实际立法效用。[4]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就充分体现了法制现代化的这一经验,在进行比较法的借鉴同时,侵权责任法立足中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而设计各项制度和规则,从而使其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我们讨论总结侵权责任立法的中国特色,一方面,是要通过总结侵权责任立法的特色,来揭示其相应制度得以产生的理论和实践背景,有利于对侵权责任法的深刻理解和适用。另一方面,是要对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进程中的经验进行阶段性总结,分析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藉此推进我国整个民法的体系化进程,乃至提升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这对于提高民事立法质量,实现整个民事立法体系化、科学化也十分必要。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对新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提升和发展的结果,展现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创造精神。[5]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侵权责任法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体制、文化传统和习俗,立足于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整个的制度设计和框架结构都是基于解决中国具体问题之上,这也必然导致了其中国元素的大量产生。具体表现在侵权责任法的特殊侵权相关内容,大多是为了解决具有中国国情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例如,鉴于我国三分之一的诉讼侵权案件系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医疗事故诉讼案件在2008年也达到1万多件,因此,有必要对此种数量庞大、对人身财产安全威胁严重的侵权类型予以专门规定。[6]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并确立了例外情况下的公平补偿,都是基于为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侵权纠纷提供裁判依据而展开的,同时也是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因为侵权责任法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背景来看,在侵权责任立法之前,我国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已经就此进行了长期的实践和经验总结。侵权责任法正是在总结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基础之上制定的。我国目前涉及到侵权责任制度的有40多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提供了大量成功的立法经验,但这些经验存在未能体系化的不足。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总结既有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则,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并将其体系化。可以说,侵权责任法作为几十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必然体现强烈的中国特色。三是侵权责任法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出发作出了更适合于现阶段国情的规则设计。例如,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健全,社会救助机制的覆盖面非常窄,在受害人无法证明具体侵权人时,确定部分相关人分担一定的损失,这也是出于对我国国情的考虑。再如,侵权责任法结合中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现实社会结构,在该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虽然没有完全改变有关司法解释针对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而规定的赔偿标准,[7]但是,就同一案件中采取就高不就低的规则,实现了同一案件中的公平。此种做法避免了死亡赔偿金“绝对一致标准”与“严格根据城乡结构区分赔偿标准”两个极端,有利于司法实践根据复杂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