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从注重立法论的研究转向注重解释论的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类型案件频发,法律必须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司法解释也无法解决,解释者的任务就是通过解释活动来提高法律对社会的适应性。法律解释必须在适用到具体个案时才会产生意义,现实法律无法自身产生解释,必须投射到个案事实中。[47]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从“立法者的时代”转向“解释者的时代”。我国法学研究的目标,更多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法律制定的问题。
二是从注重注释法学转向注重方法论的研究。随着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司法的可信赖程度也随之提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官能够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然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有赖于科学、系统的法律解释方法的指导。从这个意义上说,从注释法学向方法论研究的转向,符合司法实践推动科学法律解释活动的发展趋势。
三是从重视抽象性的司法解释的研究转向个案的法律解释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十年来的法律实践来看,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法律解释活动多为司法解释。个案中的法律解释还未能成为法学研究的重点。随着社会诉争案件和法律问题的复杂化,个案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法律解释学也应当作相应的转向。
四是从抽象的法律理论的研究转向对法律操作技巧的研究。我国法理学过分注重抽象的法理思辨,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部门法的指导。法律解释学作为部门法学和法理学之间的桥梁,其不仅可以沟通各个法学学科,而且,可以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
这一发展趋势是与我国法治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相吻合的,也是与我国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的。为此,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司法实践的发展,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中法律解释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大力推进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构建我国法律解释学的理论体系,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理论指导。
二是从注重注释法学转向注重方法论的研究。随着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司法的可信赖程度也随之提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官能够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然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有赖于科学、系统的法律解释方法的指导。从这个意义上说,从注释法学向方法论研究的转向,符合司法实践推动科学法律解释活动的发展趋势。
三是从重视抽象性的司法解释的研究转向个案的法律解释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十年来的法律实践来看,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法律解释活动多为司法解释。个案中的法律解释还未能成为法学研究的重点。随着社会诉争案件和法律问题的复杂化,个案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法律解释学也应当作相应的转向。
四是从抽象的法律理论的研究转向对法律操作技巧的研究。我国法理学过分注重抽象的法理思辨,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部门法的指导。法律解释学作为部门法学和法理学之间的桥梁,其不仅可以沟通各个法学学科,而且,可以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
这一发展趋势是与我国法治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相吻合的,也是与我国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的。为此,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司法实践的发展,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中法律解释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大力推进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构建我国法律解释学的理论体系,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理论指导。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参考文献】[1]“Henneneutik”一词也被译作“诠释学”或“阐释学”。但是,我国学者殷鼎认为,“解释学”比“诠释学”等译法更为准确。参见殷鼎:《理解的命运》,二联书店1988年版,第5页。在德语中,用于表示解释的词语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来源于希腊语的Hermeneutik,该词语与古典的“信使”神话密切相连。第二类是来源于拉丁语的Interpretation、 Explikation等等,也是“解释”的意思,与“Hermeneutik”在语义上类似。第三类是德语自生词汇Erklarung\Auslegung。二者有所侧重,分别用于表达“Interpretation”、“Hermeneutik”这两个更为抽象的“解释,中的不同的描述对象。德国学者也常常用Auslegung来表示法律解释。参见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洪汉鼎译后记,第968页。
[2]朱晓松:《哲学解释学视野下的法律解释分析》,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夏镇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3]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译者序言,第2页。
[4]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夏镇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5]参见[德]哈夫特:“法律与语言”,载[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
[6]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
[7]参见郑成良教授在吉林大学的演讲:《法学方法论》,载法律思想
http://www.law-thinker.com[8]参见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哲学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9]参见肖扬:“薪火相传寄未来”,载《法制》2008年第2期(卷首语)。
[10]参见陈弘毅:“当代西方法律解释学初探”,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11]参见陈金钊:“再论法律解释学”,载《法学论坛》2004 (2)。
[12]参见陈寿灿编著:《方法论导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13][英]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88页。
[14]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夏镇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15]Michel Troper, La philosophic du droit, PUF, Que sais-je,2003, p.98 et s.
[16]参见[德]萨维尼:《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胡晓静校,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17]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对西方法律解释理念发展史的回顾与总结,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18][英]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54页。
[19]参见[英]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63页。
[20]参见郑成良教授在吉林大学的演讲:《法学方法论》,载法律思想网
http://www.law-thinker.com>
[21]参见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哲学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22]胡旭晟:《法学:理想与批判》,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23]王夏昊:“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地位”,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
[24]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0页。
[25]在相当长时间里,在美国和英国,对法理学的主要态度仍是所谓的职业态度。包括分析法学的解释、分析与认定事实的技术和设计法规与法律制度的技术等。当下美国法理学的主流追随了法律现实主义的召唤,避免了原来教科书的教条,更多强调使事实条理化与为社会变革设计方案的技术。参见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上海三联书店,第14-29页。
[26]参见[英]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第4页。
[27]参见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
[28]参见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一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29][德]萨维尼:《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杨代雄译,胡晓静校,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3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1]Franz Bydlinski,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und Rechtsbegriff, Wien/NewYork,Springer Verlag, 1982,S.554.
[32]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3页。
[33]100多年前,霍姆斯就曾说起:“对法律理性研究的未来,掌握在熟悉统计与经济学的人手中。”Holmes, The Path of Law, 110 Harvard Law Review 991. 1001 (1997).
[34]参见刘尚志、林三元:《从“僵化”的法条到“活跃”的法学:台湾法学实证研究发展现状之分析》,载刘尚志、陈惠馨主编:《第二届全国法学实证研究研讨会问题》,第202页。
[35]Jhering,Geist,Ⅱ,2,S.388.
[36]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0页。
[37]2006年5月2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民法学与宪法学学术对话”是民法学者与其他学科学者加强学术交流的重要活动,会议内容参见《民法学与宪法学学术对话纪要》,载《法学》2006年第6期,第118-128页。
[38]参见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第87-97页。
[39]王伯琦:《王伯琦法学论著集》,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33页。
[4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41][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2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42]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孔祥俊:《法律方法论》(全三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43]许中缘、熊丙万:“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 (3) 。
[44]参见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45]参见江必新:“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46]参见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对西方法律解释理念发展史的回顾与总结,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47][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2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