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解释方法的层次性。从一般法律规范到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再到法律漏洞,其解释难度逐步增加。与此相适应,各种解释方法也呈现出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的趋势。由各种不同难易程度的方法构成的体系,体现出了一定的层次性。具体来说,狭义的解释方法应当在文义的范围内,不管是何种理解,解释结论都没有超出文本可能的内涵范围。而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仍然可能存在文本可能的内涵范围,只不过,此范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需要根据具体问题作具体判断。而在漏洞填补中,解释结论已经超出了文义可能范围,甚至根本没有供解释的文本。从狭义解释到价值补充,再到漏洞填补的三类方法,实际上就是在不断地偏离法律文本内涵的可能范围,因此,如果能够应用狭义的解释方法,就不能采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建立这样一个体系,对解释者有效开展解释活动具有如下意义:其一,为解释活动提供操作规则,使解释活动有章可循,保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即便是解释者面临疑难复杂的问题,也可以选取相应的方法,按照解释规则逐步得出结论。其二,有利于限制法官的恣意裁判行为。如果解释者都掌握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解释方法,则可以在解释结论的获取路径上达成很多共识。某一结论是否根据严格的解释方法来得出的,直接决定了该结论的说服力和妥当性。如此一来,解释者,尤其是法官,不能恣意裁判、而必须在一定的规则指导下得出解释结论。因此,解释方法的体系化,有助于限制法官的恣意裁判行为,提升解释结论和裁判的妥当性。其三,法律解释方法的体系化有利于解释者根据不同的解释对象,准确理解、选择和应用解释方法。解释者可以在体系化的解释方法综合体中选择具有可行性的办法,有利于及时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节约解释者的时间和劳动,降低了解释活动的成本。
五、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
经由科学方法获得知识才是最可靠的。解释学理论的蓬勃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法学研究的发展,也为法律解释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生长点。尤其是自上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哲学诠释学的发展在传统诠释学的基础上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作为诠释学一个类别的法律解释学提供了新的研究路径。
(一)解释学的方法
法律解释学是解释学的分支,所以,其也要大量运用解释学的方法。例如,解释学理论中的前见理论、解释学循环等,在法律解释中也经常采用。解释学中的客观性理论,对于法律解释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逻辑分析方法
法学本身是追求严谨逻辑的科学,解释学也不例外。解释学本身就是司法三段论推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体系解释、反面解释、类推适用等方法,实际上都是逻辑推理的展开。法律解释学中所遵循的规则,包括了演绎、归纳等逻辑推理方式。法学方法应当不断地运用逻辑推论。
(三)社会实证方法
法律解释学是指导法律解释活动的科学,也是对法律解释活动中规律性的总结。所以,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应当采用社会实证方法,即通过调研、走访、问卷等各种方式,了解各种法律解释活动的现状和规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理论上的提升。[33]通过实证调查来进行挖掘和分析,用实证数据或描述来说话,摆脱“僵化的法条”束缚,开展“活跃的法学”文化。[34]
(四)历史研究的方法
法律解释学中的历史解释深受历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也是历史研究方法在解释学中的具体运用。通过历史研究,我们也可以探求法律解释学的起源和发展,并掌握其发展趋势。另外,历史研究的方法,还可以开拓法律解释学研究的视野,了解各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解释学。
(五)比较法的方法
近代以来的法典化运动,使得制定法在各国受到普遍重视。与此相应,法律解释学也开始繁荣发展。通过对各国法律解释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分析,可以为我国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提供有益借鉴。同时,比较法方法的采用,也为我国学者与国外学者的交流奠定了基础。
(六)体系研究方法
体系研究就是整体研究的方法,同时,体系也应当保持其开放性。正如耶林所指出的,“在体系中开启了科学一个无可测度的活动空间,一个无穷尽的研究与发现领域,以及一个丰富的智慧乐趣的来源。”[35]在体系研究中,分类、比较、类型化等方法都是其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