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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学(下)

论法律解释学(下)


王利明


【关键词】法律解释学
【全文】
  

  四、法律解释学的体系


  

  根据解释对象的特征的差异,法律解释学可以分为狭义法律解释方法、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解释方法、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三大类型,然后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解释方法的合理体系。该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解释对象的完整性。法律解释对象是广泛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数量庞杂,难以一一穷尽。尽管如此,法律解释学作为指导法律解释活动的学问,需要为各类解释活动提供有效的解释方法。因此,这就需要对法律解释的对象进行合理的界定和分类,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解释方法,覆盖各种解释对象的解释活动。在制定法中,多数法律规范都具有一种或者多种较为明确的含义,其基本上可以通过文义方法,或者结合体系、目的等因素来探明法律规范的意思。应当说,这是法律解释对象的主体部分。制定法中还有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两类规范,只有方向性指导而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其意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作出判断,属于制定法中一类特殊的解释对象。此外,制定法上还可能存在法律漏洞,需要根据习惯法、法律原则等不同方法去填补法律漏洞。因此,一般法律规范、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法律漏洞基本涵盖了所有解释的对象,以此分类为基础的各种方法也将使不同对象提供相应的解释方法。


  

  第二,解释方法的科学性。正是因为不同解释对象在表现形态、内涵和外延上的不同,决定了所需求的解释方法的差异。根据不同解释对象的特点设计相应的解释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能够保证有的放矢。例如,对于具有较高共识度的法律文本,可采文义解释方法,仅凭对文本表面意思的理解获取规范意旨;而在法律文本具有多重理解时,需要根据法律文本的体系或者立法目的作出选择,如此等等。不同方法具有不同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通过对各种方法具体应用过程的详细考察,并提出各个应用环节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其处理办法,有利于解释者顺利运用各种方法。


  

  第三,解释方法的层次性。从一般法律规范到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再到法律漏洞,其解释难度逐步增加。与此相适应,各种解释方法也呈现出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的趋势。由各种不同难易程度的方法构成的体系,体现出了一定的层次性。具体来说,狭义的解释方法应当在文义的范围内,不管是何种理解,解释结论都没有超出文本可能的内涵范围。而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仍然可能存在文本可能的内涵范围,只不过,此范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需要根据具体问题作具体判断。而在漏洞填补中,解释结论已经超出了文义可能范围,甚至根本没有供解释的文本。从狭义解释到价值补充,再到漏洞填补的三类方法,实际上就是在不断地偏离法律文本内涵的可能范围,因此,如果能够应用狭义的解释方法,就不能采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建立这样一个体系,对解释者有效开展解释活动具有如下意义:其一,为解释活动提供操作规则,使解释活动有章可循,保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即便是解释者面临疑难复杂的问题,也可以选取相应的方法,按照解释规则逐步得出结论。其二,有利于限制法官的恣意裁判行为。如果解释者都掌握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解释方法,则可以在解释结论的获取路径上达成很多共识。某一结论是否根据严格的解释方法来得出的,直接决定了该结论的说服力和妥当性。如此一来,解释者,尤其是法官,不能恣意裁判、而必须在一定的规则指导下得出解释结论。因此,解释方法的体系化,有助于限制法官的恣意裁判行为,提升解释结论和裁判的妥当性。其三,法律解释方法的体系化有利于解释者根据不同的解释对象,准确理解、选择和应用解释方法。解释者可以在体系化的解释方法综合体中选择具有可行性的办法,有利于及时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节约解释者的时间和劳动,降低了解释活动的成本。


  

  五、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


  

  经由科学方法获得知识才是最可靠的。解释学理论的蓬勃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法学研究的发展,也为法律解释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生长点。尤其是自上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哲学诠释学的发展在传统诠释学的基础上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作为诠释学一个类别的法律解释学提供了新的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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