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不仅直接影响到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构造及其功能实现,而且关系到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执行行为异议以及申请再审等相关制度之间的竞合与协奏。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
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系争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排除执行,因此其诉讼标的有二: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和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否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排除执行,主张实体权利只是排除执行的原因和基础,故其诉讼标的仅为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否成立。对此,可以肯定的是,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否成立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是无可争议的。至于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是不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则应当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对之是否争执而有所区别。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没有争执,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裁判中无需对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作出裁判,在这种情形下,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自然不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有所争执,由于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对于其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否成立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过程中必然需要对之进行审理。这种审理不仅是对相关事实的查明和认定,而且直接关系到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及其归属,为了避免就同一事件在他案中再行争执和重复审理,法院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应当对之作出具有既判力的裁判。在此情形下,为了使得诉讼标的与既判力范围相一致,[9]应当将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因此,案外人提起的诉讼是否构成案外人异议之诉不能仅依凭其案外人的身份予以判断,还必须结合相应的诉讼标的加以确定。如果案外人在起诉时仅主张实体权利而未请求排除对系争标的物的执行的,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在立案、审理时应当予以释明并在探求案外人本意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变更。在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上,则依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争执情况而有所不同:其一,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能够成立或者不能成立,对系争标的物应当停止执行或者继续执行,而对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因无争执而不作裁判。其二,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和排除执行的请求均成立,对系争标的物应当停止执行。其三,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成立,但该实体权利尚不足以排除对系争标的物的执行,排除执行的请求不能成立。其四,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和排除执行的请求均不成立。
(二)案外人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执行法院就书面异议审查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行为异议在学理上亦称为“执行异议”或者“关于执行方法之异议”,[10]性质上属于程序性救济。至于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是否侵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则在所不问。[11]因此,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何种情形下应当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何种情形下应当提出案外人异议则不无疑问。例如,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未能根据《查封规定》第2条所规定的财产权属判定标准查封了由其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在此情形下其应当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还如,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作为案外人时,其认为执行法院未能根据《查封规定》第5条至第7条之规定为其保留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在此情形下其应当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异议?对此,笔者认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虽然都具有纠正违法执行行为的功能,但两者之间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这主要表现为执行行为异议旨在纠正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上的违法,其并不以排除执行为必要,而案外人异议则旨在通过主张实体权利以排除执行。由是观之,可予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只要同时符合执行行为异议要件的均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两种救济制度之间存在竞合的现象。在此情形下,有观点认为可以并行适用,[12]或者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且互不排斥。[13]对此,笔者认为考虑到通过异议审查、诉讼审查的案外人异议制度远较通过异议审查、复议审查的执行行为异议制度来得完备,因此应当将执行行为异议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仅通过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的事项上,对于通过形式审查难以确定的事项则应当通过案外人异议予以救济。此外,两种救济途径可并行适用意味着对同一异议可重复审查,如此必将造成执行迟延和执行成本的增加,也会滋生两次审查结果互相矛盾之流弊,因此两者之间只能择一适用。鉴于可否排除执行的复杂性和对于案外人、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的重大性,通过异议审查、诉讼审查的案外人异议予以救济较为妥当。换言之,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反之则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