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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体诉讼的表现形式

  

  今年以来,河南省获嘉县法院千方百计为农民增收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坑害农民的案件进行快立、快审、快保全、快裁判、快执行。冯庄镇冯展面粉厂业主私自将群众存麦买光关门走人,引发了千人集团诉讼。当5名代表持着1055人签名按手印的诉状来院起诉时,该院迅速办理立案及缓交诉讼费手续,并根据原告申请,于第一时间把冯展面粉厂的价值30余万元的厂房设备予以查封。审理此案仅用30天,便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判决书达350页10万余字。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正在对查封物资进行拍卖,待变现后兑付给受损失的诉讼农民。[28]


  

  海口市的关于集团诉讼的调研材料也认为:“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海口市区两级法院基本上能依照法律规定,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解决群体性纠纷,审理了大量集团诉讼案件,化解了大量矛盾,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9]


  

  以上是当前我国法院处理群体案件的几种诉讼形式。实际上,在司法实务中,这些处理形式之间又存在一定程度E的交叉、融合和综合运用。例如,大庆联谊案涉及原告800多人,其中既有按单独诉讼立案的,又有按共同诉讼立案的(指10人以下),还有按群体诉讼立案的(指10人以上),亦有推选代表人诉讼的。在立案和审理的过程中,法院既可能将原告方人数众多的一个案件分拆成人数较少的若干个案件来立案,又可能将若干个案件合并在一起审理。又如,单独立案、分别审理的案件,后面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基于自己切身利益的关注而旁听之前案件的审理过程,由此,客观上造成类似示范性诉讼的处理方式。同时,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如果某一部分的当事人均委托同一代理人,那么这部分案件通常会合并审理,诉讼中主要由当事人共同的代理人进行庭审活动,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补充发表意见。


  

  对上述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分拆案件的做法,绝大多数研究者的批评较多,有些批评意见还是相当激烈的。[30]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10人以上的案件,是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而不是必须适用,对于有些不适合代表人诉讼或“合一立案、合并审理”的案件,法院采取分拆案件的做法和其他一些途径解决群体纠纷是无可非议的。应当说通过法院的积极探索,还是摸索出了解决群体纠纷的一些好的做法,如国际上普遍采取的示范性诉讼,有些国家采用的全部当事人委任少数律师为其代理人出庭诉讼等等,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缺乏理论的指导和法律的约束,上述做法也存在较大的自发性、任意性,而缺乏规范性。不能否认,法院在群体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确实存有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例如,由于各种量化的统计指标(主要是结案数量)和经济利益(诉讼费、奖金)对法院和法官的诱惑。法院在群体性诉讼的立案、审理等环节的处理上,不恰当的限制诉的合并、行使诉的分离等权利,以至于有些适合代表人诉讼或“合一立案、合并审理”的案件,却一律单独立案。一个诉讼可以解决的案件,被分拆成几百乃至几千个案件,使案件的统计数字严重扭曲。这样一来,法院和律师的收费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却增加了,[31]由于诉讼成本过高,受害者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许多权利受侵害者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和救济,侵权者的气焰更加嚣张,近年来我国大规模侵权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就是这种情况的必然反映。在当前我国市场诚信问题比较突出,涉及多数人利益的大规模群体侵权事件频发的情况下,代表人诉讼制度被冷落是应当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


  

  四、各种不同形式群体诉讼的概念界定


  

  概念的使用取决于不同的语境和研究者的主观选择,研究者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同一概念,并在一定程度上做到相互理解和交流。然而,由于群体诉讼方面概念较多、内容复杂,与我国群体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方式“五花八门”相适应,群体诉讼概念使用上的混乱状况也在不断加剧。这种混乱既有群体诉讼概念之间用语上的混乱,又有群体诉讼和共同诉讼关系上的混乱。不仅表现在各类新闻媒体的报道上,而且表现在法院系统的司法解释和领导人的讲话,以及学者的研究文章上。这种混乱,已经严重影响到研究者之间的交流和司法实践,


  

  影响到读者的理解,因而需要对这些概念进行必要的界定,在尽量照顾到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已经形成的习惯的基础上,规范这些概念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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