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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我国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的试点探索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检察机关基于社会责任感和客观形势的要求,已经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97年7月1日,我国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代表国家提起了第一例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公诉案件,首开了我国公益诉讼之先河。同年12月3日,这起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得胜诉,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利益{6}。方城县人民检察院的这一做法得到了全国其他检察机关的赞同,一些检察机关纷纷效仿,开始大胆地进行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例如河南省其他地区的检察机关、黑龙江省和四川省的部分检察机关等。至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已提起近百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社会反响良好。从目前公益诉讼的试点探索情况看,虽然检察机关所提起的公益诉讼还主要限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极少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所针对的也均是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公益诉讼的范围还有待拓宽,但是,公益诉讼试点的本身充分说明了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同时,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的试点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锻炼和培养了一批能够进行公益诉讼的检察队伍,这些无疑都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现实可行性。


  

  (五)国外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供借鉴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它们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做法可供我国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时参考和借鉴。例如在公益诉讼提起主体上,赋予检察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以公益诉讼代表人资格。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主要当事人针对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案件提起诉讼,并在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作为联合当事人参加诉讼。《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检察官可以参与联邦行政法院中的任何诉讼、《日本检察厅法》规定,检察官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人提起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上,往往在选举、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国有资产保护、垄断性行业、同行竞争等几个矛盾比较尖锐的领域引进公益诉讼。如法国将妨害公共秩序、公司垄断等行为纳人公益诉讼范围。美国将空气污染、河流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破坏行为、危险货物运输等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人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公益诉讼案件处理上,赋予公共利益代表人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力。如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检察官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享有调查取证权、法院优先审理权(法院应当优先审理检察官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被告和解权等诉讼权利{7})。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实行无偿主义。如美国、法国等国家法律规定,公共利益代表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法院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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