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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客观要求


  

  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看,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只有事后监督权,即只有权对法院生效的民、行裁判进行监督。显然,我国目前这种对民、行案件的法律监督制度是不全面、不完善的。因此,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加强我国检察权对行政权、审判权的监督力度,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保证民、行案件公正处理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1.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耻讼、厌讼传统,影响了人们行使提起权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更是存在该诉不诉的情况,因而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不仅可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还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公正执法进行监督。2.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监督国家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行政权的正确行使。3.检察机关在我国是司法机关,其提起的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这样就可以避免法院因种种原因不受理公民个人或法人提起的民、行案件的现象,从而可以对法院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保证民、行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民、行案件受理难问题。4.检察机关享有法律赋予的调查取证等职权,并且具有丰富的诉讼资源和实践经验,能够保证全面收集到有关的证据,从而可以保证案件的胜诉率,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5.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公益诉讼并参与审判的过程,能够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地监督,防止民、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从而可以保证民、行裁判的公正性。


  

  (四)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般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即被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侵害邓思清: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公民、法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还不能或者难以解决一切民事和行政纠纷。就民事纠纷来说,如果某一民事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特别是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某个特定公民往往不愿意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愿意提起民事诉讼,也会因为难以收集有关证据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行政纠纷来说,如果某个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往往害怕行政机关打击报复,不敢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也可能采取一些违法手段予以处理或者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影响案件的正确解决。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一般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尚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解决所有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因此,要弥补一般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不足,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就应当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即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如果有关公民或者法人不敢提起诉讼,或者难以进行诉讼的情况下,由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检察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并参与公益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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