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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邓思青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的发展,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必要的补充,不仅具有客观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一方面,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与国际交流的客观禽要。另一方面,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有我国检察机关多年来的民、行案件抗诉经脸可供借鉴,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公益诉讼实践经脸可供总结,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供参考。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公益诉讼制度;必要性;可行性
【全文】
  

  在现代法治社会,一个国家中发生的任何纠纷都要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而要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除了通过刑事诉讼外,还必须要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了解决各种纠纷,已经建立了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那么,在已经有了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情况下,为何还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这是研究公益诉讼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当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团体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检察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简言之,公益诉讼就是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而公益诉讼制度,则是国家关于公益诉讼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整体性和不确定性。同时,公共利益不只是抽象的理论性词汇,而是具有权利实在的意蕴。正如耶林所说,“公共利益在由个人接近权利实现的情形下,就不再仅仅是法律主张其自身的权威、威严这样一种单纯的概念上的利益,而同时也是一种谁都能感受得到,谁都能理解得到的非常现实、极为实际的利益……即一种能够保证和维持个人所关注的交易性生活的安定秩序的利益。”{1}因此,公共利益是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可见,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目的等方面均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可以说它是一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必要补充。那么,在我国已经建立了一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再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呢?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一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尚不能解决所有民事和行政纠纷,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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