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塞古塔向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认罪,并支付了12万7千美元的罚金。
三.美国反商业贿赂的经验、启示
美国在反商业贿赂方面有如下四方面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构建严密的刑事法网,将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之中,以便司法机构对之进行处罚。美国反商业贿赂法网的严密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主体与行为方式两个方面。在行为主体方面,相关法律并不对行为人的身份或者职务进行特殊的限定,而是以“是否为了公司、雇主或委托人的利益”为依据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主体,如根据《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定,如果是出于“获得或保持业务或将业务”的目的,股票在美国登记上市的企业或者被要求定期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报告的企业(issuers)及任何具备美国国籍、居民资格的个人或者任何主要营业地位于美国、或按照美国注册成立的商业机构,如公司、合伙、关联公司、个人独资、商业托拉斯和非公司制组织等(domestic concerns)都可以成为该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在行为方式方面,并不对行为的外延进行严格的限定,如上文所提及的肯塔基州与新罕布什尔州的立法都规定,“给予、赠与或同意赠与”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而且给予、赠与或同意赠与的客体是具有价值的任何事物(anything of value),其数额也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与否。
(2)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种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事处罚上,更体现在民事及行政处罚及各种处罚可能同时施加至被告人上。如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如果个人或公司违反其规定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可能面临如下三个方面的处罚:首先,是美国司法部的刑事处罚,违法公司或商业机构可能会被处以2百万美元的罚款,高级职员、董事、持股人、雇员的代理人可能会被处以高达10万 美元的个人罚款及5年监禁。此外应当指出的是,除《反海外腐败法》规定外,根据联邦刑法的规定,个人也可能被处以25万美元的罚款,或者如果被告人从贿赂行为获得金钱利益或被害人因此受到金钱损失,对被告人可以处以其获利或损失数额2倍的罚款。其次,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针对违法公司及有关个人提起1万美元的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在判决时,还会考虑根据被告通过贿赂行为所获金钱利益,或者视其违法严重程度而确定另一固定数额的罚款,对个人而言,从5千美元到10万美元,对其他公司或商业机构,从5万美元到50万美元不等,两者从一重处罚。最后,是美国政府的行政制裁。根据美国管理预算部(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颁发的实施指南,任何违反“FCPA”的个人或公司将被中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如其非法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其将失去获得出口资质的资格。美国证监会还可能禁止其参与证券业务。美国期货贸易委员会和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委员会也会禁止其参与代理项目。而且非法支付的款项不得作为经营成本从应纳税款项中扣除等。此外,因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个人还可以根据联邦、州的法律针对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和个人提起自己的民事索赔诉讼。如可以根据《诈骗者与腐败组织法案》(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以“贿赂行为使得被告人获得了一项国外合同”而使其受到了损失为由向联邦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