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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商业贿赂的经验与启示

  

  辛克尔国际公司于2002年11月自愿披露,其全资子公司台湾辛克尔公司为了保证产品销售而向台湾国有医院的医生支付了逾45万美元,并且此行为获得了台湾辛克尔公司董事会主席的授权(其在加利福尼亚通过电子邮件批准了包括贿赂款项在内的预算)。根据《反海外腐败法》1998年的修正案,外国公司和个人无论直接还是通过其代理人促成贿赂款项的支付行为在美国境内发生,不管是否使用美国邮政或其他州际商业的手段,都要受到美国司法的管辖,而且美国的母公司要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负责。因为该公司董事会主席的授权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因此,贿赂行为视为在美国境内发生,美国司法机构拥有管辖权。


  

  在美国司法部提起刑事诉讼后,2002年12月3日,台湾辛克尔公司承认指控,并同意支付法定最高额的200万美元的刑事罚金。同日,作为母公司的辛克尔国际公司就台湾辛克尔公司的行为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协议,同意支付50万美元的民事罚金,这也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反海外腐败法》以来开出的数额最高的罚单。


  

  (二) 卫神科技公司案


  

  卫神科技公司(InVision Technology Inc.)案是美国司法部根据《反海外腐败法》与违法企业达成不刑事起诉协议的第一个案件。


  

  卫神科技公司是航空安全装置生产商,2004年6月在与通用电气(General Electric Company)合并时,发现可能存在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随后,卫神公司迅速通知了美国司法部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披露了其2001年-2004年在泰国、菲律宾、中国的营业记录,这些记录显示卫神公司的国外代理商和经销商曾经通知卫神公司的一名高级销售主管可能存在向外国官员的可疑支付,但该主管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也没有通知卫神公司的其他高级经理人。[9]


  

  2005年,卫神公司与司法部达成不刑事起诉的协议,支付了80万美元的罚金;同时与证券交易委员会达成原则协议,支付了50万美元的罚金。


  

  (三)美国诉塞古塔案


  

  美国在加强国内反商业贿赂的执法力度的同时,鉴于商业贿赂行为在国际商贸交往中的普遍性,也不断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美国诉塞古塔案(United States v. Sengupta)就是美国与世界银行通力合作的一个例证。[10]


  

  塞古塔是前世界银行华盛顿办事处的项目经理,其与一名瑞典顾问达成协议,将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交由后者办理以换取回扣。此后,塞古塔在接到一名肯尼亚官员关于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支付请求后,即将此请求交由该瑞典顾问办理,从中渔利。因为塞古塔案中的腐败支付行为是在美国的领域内进行,美国司法部根据《反海外腐败法》获得了管辖权,向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提起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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