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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应由农场职工承包的“口粮田”谋利是否构成贪污罪

倒卖应由农场职工承包的“口粮田”谋利是否构成贪污罪


孙智魁


【关键词】口粮田;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共财物
【全文】
  

  案情:

  某国有农场从2006年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每年以50元/亩的价格承包给每名职工15亩耕地作为其“口粮田”。职工每年10月份与农场签订其“口粮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承包期一年,所签合同要报农垦局备案。职工对其承包的“口粮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009年5月,农垦局通知该农场要在当年9月前空置3000亩耕地用于安置移民,农场遂决定将其每年作为“口粮田”承包给职工的3队3000亩耕地空置,并于7月夏季农业生产结束后,提前终止与职工签订的2008-2009年度的“口粮田”承包合同。至2009年8月,移民未按原计划搬迁,农垦局遂要求该农场继续安排3队3000亩耕地作为“口粮田”承包给职工。在此过程中,该农场场长万某借机将该片耕地以农场名义按450元/亩的价格承包给当地农民(未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一年。并于10月安排职工签订2009-2010年度“口粮田”承包合同报农垦局备案,同时对职工宣称此3000亩“口粮田”已被农场统一以400元/亩的价格转包给农民,农场将以此标准与职工结账,把转承包款返还职工。对此,一部分职工表示同意,其余职工则要求农场返还“口粮田”未果。在与职工以400元/亩的价格结账后,倘余钱款15万元,万某将此款侵吞。至2010年,对于要求农场返还“口粮田”的职工,万某将其“口粮田”返还。另有100名职工委托农场继续为其转包“口粮田”,万某遂与该部分职工签订2010-2011年度“口粮田”承包合同,并将该部分职工的1500亩“口粮田”以480元/亩的价格转包给当地农民,按420元/亩的价格与职工结账。所余钱款9万元,万某将其侵吞。


  

  分歧意见:


  

  本案中万某侵吞24万元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分歧的焦点就在于此24万元的钱款是否属于刑法382条所规定的“公共财物”。


  

  第一种观点认为万某将职工的“口粮田”高价转包给农民,低价与职工结账,侵犯的是职工对“口粮田”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侵吞的钱款为转承包款,是职工的私人财物,而不是刑法382条所规定的“公共财物”,因此万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因为万某将该片耕地承包给农民,并未与农民签订承包合同,实际仍由职工与农场签订该片耕地的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21条之规定,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因此职工才是该片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承包款亦为职工的私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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