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利益衡量的客体是行政审判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利益衡量所谋求的是一种迂回解决争议的方式,它充分考虑了多方的意见,达成一种利益的均衡。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法官有时面临案件之中存在着无法消解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与案件有关的多种利益均受法律保护,而案件处理的结果只能选择其中一方利益加以保护。
最后,利益衡量的内容是确定各个利益之间的位阶。利益衡量明显地具有价值判断的性质。对于利益衡量而言,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根据其“轻重”次序来确定应予保护何种利益。这就是说,对利益之间进行衡量,就必然会融入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当然这并非说利益衡量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它必须结合相关的标准,方能使其“衡量”的结果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信服。
四、结语
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不足,行政确认判决暴露出一系列与生俱来的缺陷,行政确认判决必须加以完善,尤其是从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中折射出的法理精神,值得理论界和司法界思考。在平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冲突过程中,需要在观念上廓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改变那种仅将法官作为代表和维护狭隘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认识,确立多极利益主体及国家利益复合体的概念。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行政确认判决定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我国行政审判既维护个人利益又增进国家利益,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
屈庆东,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李静,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注释】参见黄小红 何仕元:《不可撤销行政行为之确认判决》,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7月11日。
参见邵正洪、董光成:《从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看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载《山东审判》第20卷。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5页。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9页。
参见刘军:《论行政确认判决》,载《襄樊学院学报》2002年7月第4期。
翟好婕:《目前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立法构想》,载《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