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及其完善
屈庆东;李静
【摘要】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在法律地位、判决形式、适用范围和个人利益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严重缺陷,本文通过对审判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剖析,揭示出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对如何完善行政确认判决提出拙见,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关注,促使人们对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制度进行更深入更全面的审视。
【关键词】行政诉讼;确认判决;个人利益
【全文】
一、我国行政确认判决的涵义
行政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作的一种评判。它不同于撤销判决直接消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同于变更判决直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是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认定,从而决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能够继续有效的一种判决。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确认这种判决,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了行政诉讼的实践之后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的。[1]《解释》第五十条:“被告在审理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