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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市场垄断协议研究

  

  3.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联合抵制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起来,共同拒绝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如果两个或者多个经营者联合起来,抵制与特定经营者交易,那么被抵制的经营者必定会处于不利地位。2006年5月,刚刚成立的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在推出低价促销活动后遭到市场中其他航空公司的联合封杀,在武汉的8大航空公司不仅把东星航空公司的航班信息从自己的订座系统中屏蔽,使旅客不能查询东星航空的信息,还使东星航空的销售系统不能查询别的公司航班,同时还秘密召开代理人大会,规定各代理点不准销售东星航空机票、不允许东星航空机票签转联程、各旅行社不允许帮东星旅行社订票、各景区不得帮东星订票等。该事件我们暂且不论东星航空的低价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其他航空公司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了反垄断法上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2010年1月,据海航宣传资料显示,从2010年1月15日-31日在成都至北京、深圳、海口、宁波、西安等7条航线上,推出部分2.4折至3.5折的特价机票,折扣幅度大大低于市场的平均水平。然而当旅客去代理点购票时,机票代销点却告诉说海航的票出不了,只能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对方称只要卖海航的折扣机票,就不要再卖这些大公司的机票了一位代理点的负责人说。14日下午他收到国航、川航、东航、南航这四家主力航空公司市场部人士的通知,要求各代销点停止销售海航及其集团旗下各航空公司机票,包括海航航空、金鹿航空、祥鹏航空、西部航空和天津航空在内的所有机票。此外,其他航空公司也不再允许海航旅客签转到本公司的航班。海航在部分航线掀起的折扣风暴,破坏了航空公司间的价格联盟。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9]。成都市场作为国内的第五大航空市场,旅客运输量仅次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历来是航空公司的必争之地,其他航空公司的行为和东星航空的案例一样,构成了联合抵制交易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4.限制产量协议


  

  限制产量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以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的行为。限制产量协议本质上是通过减少产品或者服务的供应量,破坏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供关系,人为导致供应市场上的紧张状态,继而导致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水平的上涨,经营者却从中可以赚取超额利润。在民用航空市场中,限制产量主要表现在运力投入量的限制。航空运输的运力,就是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数量和单位、运力,即运输能力,一般是指使用哪种型号的飞机(载客座位数或者载货吨位数),在一定期限(一月、一周、一天)的航班次数[10]。航空运输企业的三大支柱部分包括运力网络、市场销售网络和服务网络,三大网络中只有通过运力的限制可以达到价格上涨的能力。如果几个航空公司之间通过协议,将投放航线市场的运力进行缩减,比如在某一航线上将航班数量减少,航班座位数的减少导致机票价格的上升;如原来的西藏市场,只有国航一家公司经营,造成的这种状况的原因当然不是限制产量协议,而是历史原因和高原机场的飞行技术要求,但国航的独家经营和运力投放的限制必然导致旅客进藏的高票价。在上文中我们介绍了北欧航空公司(Scandinavian Airlines System,简称SAS)诉欧盟委员会一案,SAS公司和DM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DM公司取消运营哥本哈根-斯德哥尔摩航线、SAS公司取消运营哥本哈根-威尼斯、比隆-法兰克福航线,而交给对方独家经营,这样的协议必然导致相关航线上独家垄断地位的取得及航线运力投入的减少,市场竞争减少,票价水平必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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