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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市场垄断协议研究

民用航空市场垄断协议研究


郑少霖;余爱云


【摘要】作为反垄断法禁止的三大行为之一,垄断协议可能会产生限制、扭曲市场竞争的法律后果,历来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严格控制。文章通过相关案例,对民用航空市场的垄断协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用航空;市场垄断协议
【全文】
  

  2009年11月,燃油附加费在停止征收一年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又出台了征收办法,各大航空公司相继公布了各自的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巧合的是,所有航空公司征收标准完全一致,这一结果导致几大航空公司达成燃油附加费价格垄断协议的传闻不胫而走。考虑到国内航空业的现状,笔者认为这种传闻并非空穴来风,故此,本文拟通过对垄断协议理论和案例的分析,对民用航空市场的垄断协议的规制提出建议。


  

  一、垄断协议的基本理论


  

  1.垄断协议的含义


  

  亚当斯密曾说过,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1]。亚当·斯密所说的就是属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垄断行为,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欧共体条约》第81条规定,禁止企业之间的一切协议、企业团体所作的决定和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从各国立法和实践来看,协议方式是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其含义一般没有争议,至于何为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法律没有进行界定,这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决定或者协同行为若构成垄断协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决定的主体有无特殊要求?如何界定行为的协同性等等。我国《反垄断法》只列举了垄断协议的具体形式,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那么上述问题的认定就可能存在争议。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以及更好地遏制垄断行为,有必要对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的范围作一个更明确的界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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