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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件请示之诉讼化改造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领导讲话和发布的文件中,也多次强调要规范并逐步取消案件请示制度,各地法院也为此作了一些努力,有的地方法院已经宣布取消或实际上已经不再实行案件请示制度。这些探索为“二五纲要”的决策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改造案件请示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案件请示制度改革的讨论可谓见仁见智,但由于“二五纲要”已经对此作了结论性的设计,所以本文不再对“二五纲要”之外的各种建议——引述评价,而仅就已经确定的改革要求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谈几点看法。“二五纲要”第12条规定,“改革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不过,这一规定只是描绘了案件请示制度改革的路线图,而按照路线图前进的过程中还要解决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


  

  (一)总体要求


  

  如前所述,对案件请示制度的诉讼化改造是这项改革的核心。所谓诉讼化改造,是指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来重塑原来的案件请示制度,或者以现有的某种诉讼制度代替案件请示制度的作用。换句话说,对案件请示制度的改革就是要运用现行法律中的“移送管辖”制度把案件请示纳入诉讼轨道。最近以来,各类报刊陆续报导了一些地方法院在案件请示方面的改革措施。除了个别法院明确规定完全取消案件请示制度外,绝大多数法院只是对请示的条件、请示的程序、上级法院办理请示案件的程序、请示案件的答复方式等作了一些规范。如果严格按照“二五纲要”的要求来衡量,这些还很难说是对案件请示制度的诉讼化改造。


  

  (二)法律依据


  

  案件请示制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有关法律规定了案件管辖的多种形式。在改革案件请示制度过程中,移送管辖成为重要的制度依托。


  

  人民法院组织法25条除了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外,还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对于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也有类似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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